使用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身亡,能否要求熱水器銷售者賠償?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李唯 發布時間:2020-08-14 瀏覽次數:799
被告王某某在興化市經營一家水暖電器店,被告劉某是一名水電工。2014年上半年,經被告劉某介紹,被告王某某向徐某某銷售一臺“昆山櫻花”牌電熱水器,該熱水器先是由劉某安裝到位。
2015年1月,因所售熱水器出現漏水現象,劉某又聯系王某某進行更換。王某某到現場進行了查看,發現確實漏水。后王某某從自家店里給徐某某家更換了一臺新的“昆山櫻花”牌電熱水器(熱水器外觀標有一方形紅底白花商標,標有“SOULKEY”, 熱水器銘牌及外殼上未標有廠家信息),并由王某某給予了安裝。2016年10月17日晚18時許,徐某某在家洗澡時被家人發現死于家中洗澡間。后經公安機關鑒定,排除徐某某暴力性致死,符合電擊死。
2016年11月17日,興化市公安局委托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涉案熱水器及相關線路是否存在漏電安全隱患進行鑒定。
2016年11月30日,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作出(2016)質鑒字第01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受鑒的熱水器所接五孔插座無防水措施,也未安裝可靠接地線,且位于容易被水潑賤區域。存在漏電安全隱患;2、受鑒的熱水器所接五孔插座位卻無防水措施,達不到GB20429-2006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3、受鑒的熱水器所接插座未接入可靠接地線,不應進行熱水器的安裝,存在安全隱患;4、受鑒的熱水器銘牌及外殼上均未標有廠家信息。
再查明,從事熱水器安裝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并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熱水器的安裝,本案劉某、王某某均沒有從事電熱水器安裝的資質。
【案件焦點】
1、被告王某某與死者徐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熱水器買賣關系,也就是王某某是不是涉案熱水器的銷售者。2、被告劉某是否是涉案熱水器的初始安裝者。3、徐某某觸電死亡事故發生的原因為何?
興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的近親屬徐某某在家中洗澡時,因熱水器漏電造成徐某某觸電死亡。根據鑒定意見,熱水器漏電是造成徐某某觸電死亡的主要原因。查明涉案熱水器所接五孔插座無防水措施,未安裝可靠接地線,且位于容易被水潑賤區域,達不到GB20429-2006標準要求的安裝條件,不具備進行熱水器安裝的條件,存在安全隱患,且涉案的熱水器銘牌及外殼上均未標有廠家信息,達不到GB20429-2006標準要求。被告王某某作為熱水器的銷售者和安裝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作為熱水器的安裝者和購買介紹人,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為熱水器的購買者和使用者的徐某某用戶,自身缺乏安全意識,未按照警示說明安裝使用熱水器,徐某某自身應承擔適當的責任。綜合本案具體情形,對徐某某觸電傷亡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酌情由被告王某某承擔40%,被告劉某承擔30%,徐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457693.50元,故由王某某承擔184791.69元,由劉某承擔138593.76元,其余損失由徐某某一方自行承擔。原告其余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安裝缺陷;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根據興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調查詢問筆錄、興化市公安局委托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結合庭審調查情況,本案主要是因熱水器安裝、使用不當所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作為熱水器的銷售者和安裝者,銷售達不到國家標準的熱水器,未跟蹤服務保障產品的正確安裝,自身不具備熱水器安裝資質,在熱水器不具備安裝條件時安裝熱水器,無法保證消費者在使用熱水器過程中的安全,安裝行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于本案觸電傷亡事故的發生,王某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熱水器的安裝者和購買介紹人,介紹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熱水器,自身不具備熱水器安裝資質,將熱水器安裝在不符合安裝條件的場所,對本案觸電傷亡事故的發生,劉某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本案熱水器的購買者和使用者的徐某某用戶,自身缺乏安全意識,未按照警示說明安裝使用熱水器,對本起熱水器漏電安全事故的發生,其自身也應承擔適當的責任。故本案中徐某某的近親屬即原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