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礙于情面幫人做了擔保并在欠條上簽了字,于是稀里糊涂就成了被告。日前,吳江市松陵鎮的韓女士就碰到了這樣一樁窩心事。
韓女士和陳女士是一對好朋友,2006年7月25日,韓女士接到陳女士的電話,請她到飯店吃飯。席間陳女士向一對姓吳的夫婦借錢。吳姓夫婦借錢給陳女士的時候,提出要韓女士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個名字。
因為考慮到陳女士和自己是好朋友,雖然韓女士和吳姓夫婦素不相識,但她還是不假思索地在這張六萬元的借條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到期之后,因陳女士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吳姓夫婦就將陳女士告上了法院,而韓女士作為擔保人,也成了被告。焦急萬分的韓女士去找陳女士的時候才發現,陳女士不知何時已經消失無蹤了。
2007年5月10日,吳江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原告與被告陳女士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韓女士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擔保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依法視為連帶責任保證。遂判決被告陳女士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被告韓女士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滿腹委屈的韓女士至此才后悔不迭,只怪自己一時糊涂,遇人不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