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實施立、審、執銜接機制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5-14 瀏覽次數:1294
本網徐州訊:為了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之間的配合,實現立、審、執的有效對接,形成全院解決“執行難”的工作合力,維護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沂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配合的意見》,要求立案、審判和執行部門之間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審判人員在立案和審判階段應主動考慮案件的執行,做到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立案和審判要為案件的執行奠定基礎、創造條件,從而形成法院內部的“大執行”格局。
該意見要求在立案階段要加大訴前財產保全力度,對當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全申請,立案部門應及時審查受理;同時注重訴前保全措施的落實到位,確保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立案部門還應加強落實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在立案審查階段應及時向申請人發放執行權利和風險告知書,主動向申請人釋明執行風險。立案部門在處理當事人信訪過程中,認為案件需要暫緩執行的,由合議庭明確提出暫緩執行的理由和意見,立案后函交執行部門,執行部門認為意見正確的,下發暫緩執行決定書。
在審判階段,各部門應加大訴訟期間的財產保全力度,既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到位,又要確保財產保全措施的有效性與合法性;對因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案件不能或難以執行的,除當事人申請外,審判部門還應按照法律規定依職權直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案件審理階段能夠促成當事人及時履行的,應盡量引導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當事人或案外人對保全措施提出異議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審判部門依法審查,及時作出結論。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審判人員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應注重調解。要提高案件調解率,提高調解案件的當場履行率,盡量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審判部門作出的有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以及決定書等,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執行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執行依據內容不明確或存在明顯異議而影響執行的,作出執行依據的審判部門應及時作出解釋,以保證執行的順利進行。
在執行階段,執行部門和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應嚴格維護裁判文書的權威,不得對案件進行再次審查,或者變更裁判內容。如果發現執行依據錯誤,必須經合議庭討論,報請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執行過程中,對涉及實體爭議或新的法律關系等問題需要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的,執行部門應與相關審判部門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或申請再審,立案后另案處理。
該意見還規定,建立執行部門與立案部門、審判部門以及審判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審判管理部門要充分運用立案和審判管理指標體系、執行質量效率體系的調度指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審、執配合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正確引導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有機、有效配合。建立配合執行工作的獎勵制度,對配合執行工作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