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為提高案件執行工作效率,鐘樓法院執行局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在涉財產執行案件過程中借鑒并引進庭審模式。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該項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對于執行案件中的財產問題,執行局把若干執行案件集中在一起,在一名執行局法官居中主持下,先由申請人陳述所申請執行案件的標的、執行理由、被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等。然后由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有無異議表明態度并申報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債權、股權等財產等。執行局在雙方陳述的基礎上,一方面對申請人進行風險告知,另一方面對被申請人提請其申報財產,被申請人要如實申報財產,對于瞞報者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另外,對被申請人還實行履行承諾制。即在被申請人申報財產的前提下,被申請人還應就如何履行、履行期間等作出承諾并要求其信守承諾。

該制度實施以后,不少旁聽群眾為之叫好,充分認可了它的效果。執行局實施此項制度具有四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提高了執行透明度,充分貫徹了最高院關于執行公開的有關司法解釋精神;二是通過實施這一莊重嚴肅的法律儀式,對當事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尤其對一些公司企業的效果更明顯,充分彰顯了法律的程序價值;三是為下一步采取有效執行措施提供了依據,奠定了基礎;四是進一步優化了審判資源,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減少了重復勞動,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