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企業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后,其主管機關卻不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而被起訴。日前,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新沂市某鎮政府在六個月內對其原鎮辦企業進行清算。

新沂市硅微粉廠原系被告某鎮政府的鎮辦企業,19949月,被告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對該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并安排原告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改制后的企業仍屬被告主管,并向被告交納管理費。1998年,企業的債權人陸續起訴,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清算該企業,但被告既不給予清算,也不給予答復。故原告起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該廠進行清算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沂市硅微粉廠是被告開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該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后,其雙方之間的隸屬關系并未變更。20007月,新沂市硅微粉廠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的規定,該廠進行清算的法定條件已成就,因此,被告作為該廠的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該廠的清算活動。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某鎮人民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對新沂市硅微粉廠進行清算,六個月內清算完畢。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書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