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案,被告新沂市某醫院的醫務人員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摹仿患者親屬簽名,即行切除子宮和雙側卵巢術,導致原告傷殘,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經過法院主持調解,該醫院賠償患者15.8萬元。

2005522日,原告因患有乳腺癌在被告新沂市某醫院進行乳腺癌根治手術。200563日,被告方的醫務人員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由主刀醫生在《手術同意書》上摹仿患者丈夫的名字而簽名即行切除子宮和雙側卵巢術,導致原告傷殘。原告以被告單位醫務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即行切除子宮和雙側卵巢術,造成原告嚴重傷殘,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損失。

法院受理后,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200563《手術同意書》中患者或者近親屬簽字欄內患者丈夫書寫的簽名是否為患者丈夫筆跡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200563在新沂市某醫院的《手術同意書》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親屬簽字”處患者丈夫署名字跡不是患者丈夫親筆書寫的,而是以落款時間為“2005521”患者在該醫院《手術同意書》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親屬”處患者丈夫簽名字跡為底樣套摹書寫形成的。20061018徐州醫學會對該起醫療事故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為本案例構成二級乙等事故。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的傷殘構成三級殘疾,經過法院調解,被告新沂市某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等損失計人民幣15.8萬元,此款在2006112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2050元、其他訴訟費1000元,合計3050元,由原告負擔。被告新沂市某醫院在期限內履行了上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