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訴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紀以來在美國發(fā)展起來的一種訴訟模式,是美國特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司法實踐的產(chǎn)物,同時也是司法實踐迫不得已的選擇。雖然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從產(chǎn)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爭議,但它卻在一片反對聲中迅猛發(fā)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決了西方刑事訴訟所面臨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斷增加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

一、辯訴交易制度產(chǎn)生與發(fā)展的歷史進程

辯訴交易,依《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為:辯訴交易是指在司法審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雙方達成滿意的傾向性意見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對較輕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認一個較輕的犯罪或數(shù)個指控中的一個或幾個的有罪答辯。這一制度于19世紀80年代產(chǎn)生于美國,并在1970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布萊德訴美國一案中得到了正式確認。1974年,美國修訂的《聯(lián)邦地區(qū)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辯訴交易的一般原則及其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并以成文的形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現(xiàn)在,美國80%?90%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辯訴交易形式結案。

二、辯訴交易制度的內(nèi)涵

辯訴交易作為一項特殊的法律制度,在這一制度的施行過程中產(chǎn)生了一種有別于傳統(tǒng)訴訟的新型的法律關系,具體來說其特殊之處在于:(一)、辯訴交易的主體是檢察官和被告人;(二)、交易的內(nèi)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權內(nèi)的“有利指控”、就辯方而言則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辯;(三)、交易是雙方當事人合議結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四)、交易的后果是不進入正式審判而是直接進入量刑程序。

由于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并且1974年美國《聯(lián)邦地區(qū)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辯訴交易制度下的交易方式并沒有做具體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交易方式是多樣的。總的來說主要有以下三類:其一、罪數(shù)交易。當被告犯有數(shù)罪時,檢察官為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許諾減少指控的罪數(shù)而與被告人交易。其二、罪名交易。即檢察官許諾以比本應指控的涉嫌罪名量刑要輕的另有罪名指控犯罪,或者當被告人犯有在社會上對其聲譽影響極大的罪名時,檢察官允許以其他罪名指控,以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其三、量刑交易。即被告人認罪以換取檢察官同意,請求法官判處較輕的刑罰。“一種制度必然產(chǎn)生一種法律關系。綜上,可以說“辯訴交易的本質(zhì)特征就是控辯雙方通過互意的交易行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處分。”

三、辯訴交易制度建立的價值基礎

辯訴交易在美國產(chǎn)生乃至迅猛發(fā)展,并非是一個偶然現(xiàn)象,“它是美國特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司法實踐的產(chǎn)物,是社會心理起作用的結果,也是司法實踐迫不得已的選擇”。辯訴交易有其堅實的價值基礎。

(一)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程序設計

當事人主義是英美法系訴訟程序的基本特征,它是指裁判在構造上以利己勝訴而積極實施訴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的對立為中心,并以法官和陪審團居于消極、中立地位作出最為公正、最為正當?shù)牟门袨榛緝?nèi)容的訴訟理念。當事人主義強調(diào)當事人雙方對程序的參與和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它賦予控、辯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以使對抗成為可能。就辯訴交易而言,法官的中立和消極以及被告人所享有的程序參與權利和處分權利,賦予了被告人與檢察官交易的自由。“控辯雙方的地位平等為雙方進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或者準確的說,它為被告與檢察官進行交易提供了必要可能。當事人主義不僅僅反映了一種訴訟思想,還反映了一種民主和重視人權的精神,它把人的權利置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即便是在追究一個人的刑責時也是如此”。當事人主義是西方歷史傳統(tǒng)和政治哲學的折射,具有濃厚的社會文化底蘊,以此為理論基礎的辯訴交易因而也就具有了與美國訴訟制度和美國社會相融的起碼的基礎”。

(二)檢察官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美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他有權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有權決定以更多的罪名起訴或減少指控的罪名,可以決定以某一個罪名指控或換用另一個罪名指控,并且他還具有量刑建議權。而法官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fā),重視對起訴的審查,以保證起訴的合法性,但對于檢察官不起訴的決定,受不告不理的原則影響,法官無權過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檢察官對案件的解決具有決定權。“而正因為檢察官擁有了自主決定降格起訴和撤消起訴的權力,才有了與辯方交易的資本,以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或滿足控訴方要求,從以較高的效率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確保了整個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轉”。

(三)完善的辯護制度

辯訴交易是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指控的罪名、指控罪名的多少、量刑減讓等內(nèi)容所達成的協(xié)議。“但完善的辯護制度卻是辯訴交易能否進行的重要條件”:第一、就交易的內(nèi)容來講,沒有辯護人的參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很難把握控方指控的內(nèi)容,因此很難說交易會是公平合理的。第二、只有辯護人才能全面掌握案件的信息,使辯訴交易的公平合理成為可能。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從心理來講即使與檢察官協(xié)商,也處于劣勢。因此交易就很難保證哪怕是程序上的公正。律師的廣泛參與是辯護制度完善的表現(xiàn)。在美國,對于無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一些重要的階段(包括第一次出庭、傳訊程序等)有權免費獲得律師的幫助,政府須為他們指定律師。因此,發(fā)達的辯護制度以及律師的廣泛參與,是能夠在程序上保證辯訴交易公平合理地進行的基礎。

(四)成熟的證據(jù)開示制度

證據(jù)開示制度是辯訴交易得以進行的條件。證據(jù)開示是指在正式審判開始之前,檢察官與被告人相互向?qū)Ψ教岢鰡栴},相互交換各方所掌握的證據(jù),為審判的順利做好準備。證據(jù)開示的目的主要是在審前鎖定爭議點,提高訴訟效率;通過開示,讓控辯雙方各自了解對方的證據(jù),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辯或者促使控方撤銷指控,使案件早日得到妥善處理;控辯雙方的開示可以促使雙方進行調(diào)整,防止突襲式辯護,同時擴大辯方的信息量。因此,沒有證據(jù)開示制度,控辯雙方難以對審判結果做準確估計,冒險的心理往往使辯訴交易難以達成。

(五)沉默權

辯訴交易的一個邏輯前提是被告有不陳述的權利,即被告享有沉默權。沉默權是美國整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但這個環(huán)節(jié)同時受制于其他司法制度。在庭審中保持沉默將被視為無罪答辯,從遏制的角度看,法庭會在量刑方面不利于被告人;從鼓勵的角度看,辯訴交易以減輕指控、減少指控、量刑減讓為誘餌,鼓勵被告人放棄法律賦予的沉默權。“被告人以自己程序上的權利與可能受到實體法上的懲罰進行交換,把程序上的權利變成了實體上切實可得的利益與實惠,這也是被告人樂于與檢察官進行辯訴交易的動力所在。”“辯訴交易正是通過減輕指控、減少指控、量刑減讓等方式誘導被告人放棄沉默權,自愿作出有罪答辯,以達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

 

 

【注釋】

、魏曉娜:《美國辯訴交易制度根由之辯析與品評》,中國訴訟法律網(wǎng)。

、楊悅新:《理性看待辯訴交易制度》,法制日報,2002428

、楊建廣、趙彤“中國刑事訴訟視野中的辯訴交易”載陳光中主編:《辯訴交易載中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頁。

④同③。

、同引。

、詳參見阮丹生“論辯訴交易與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 載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前沿問題研究》(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