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江潤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委托調解工作取得實效
作者:孫彩萍 發(fā)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536
本網鎮(zhèn)江訊: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審判工作中,注重挖掘和調動交警部門作為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積極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調對接”的新模式。
去年3月和9月,為切實解決事故處理難、提起訴訟難、文書送達難、案件執(zhí)行難問題,進一步優(yōu)化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潤州法院在滬寧高速交巡警支隊和和鎮(zhèn)江市交巡警支隊分別設立了兩個巡回法庭,專門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他們通過上門授課講授業(yè)務、邀請警官旁聽庭審、定期舉行座談等方式,加強了與交巡警部門的聯(lián)絡溝通,共同探討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從而進一步提升交巡警正確處理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年初,為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要求,通過調研,他們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取消了交警部門行政調解的職能,但是交警作為專業(yè)人員,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運用、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方面具備豐富的專業(yè)知識和實務經驗,再加上其掌握著第一手的事故處理材料,更容易把握當事人在事故處理上的心態(tài),完全能夠勝任調解人的工作。經過和交巡警部門多次溝通協(xié)商,潤州法院制定出臺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調結合操作流程。交巡警部門受理案件后,直接指導當事人制作訴狀,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委托調解,如果同意,則在十日內進行調解,交警在調解過程中,會制作一份調解筆錄,不論最終是否能夠調解成功,該筆錄都會在委托調解結束后提交給法庭,作為庭審中的依據。如雙方當事人確能在委托調解階段達成協(xié)議的,法官則于庭審時對協(xié)議內容的合法性、責任主體的認定情況、車輛的基本狀況等事項進行審查,并將其記載在調解書中,方便當事人進行理賠。如委托調解最終未能成功,但通過調解筆錄或者交警對調解情況的反映,仍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實、固定爭點和了解當事人的想法,為之后庭審的高效開展創(chuàng)造有利的先決條件。當場履行賠償義務的案件可不制作調解書,沒有履行的法院以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換取調解書,確保具備強制執(zhí)行效力。法院也處理案件重,也進一步依托社會資源,為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創(chuàng)新了方法,也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