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無證據 訴請離婚法不準
作者:焦長寶 朱志亮 發布時間:2007-03-28 瀏覽次數:1906
本網南通訊:因丈夫外出經商有外遇,妻子一怒之下,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王某訴稱,其與顧某經人介紹于1989年相識戀愛,1993年4月結婚,1994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初期雙方感情還可以,從2002年夫妻感情開始惡化,經常吵架,2005年王某抓到顧某有外遇的情形,雙方發生了大吵。06年春節顧某沒有回家,07年春節顧某回家我們沒有同居,現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求離婚。
法院認為,原、被告從相識戀愛到結婚時間較長,婚后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稱被告生活作風有問題并與她人同居,但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證據加以證實。故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證據不足,不符合離婚條件,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