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在處理“民告官”案件中,鎮江法院切實轉變行政審判理念,從有利于營造和諧的行政管理關系出發,加大對行政爭議的協調解決力度,妥善化解“官民”糾紛,營造和諧“官民”關系,增進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理解與信任。2006年,經協調原告主動撤訴或者在行政機關糾正被訴行政行為后原告提出撤訴的案件占42.49%,同比上升3.67個百分點。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行為,妥善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日前,鎮江中院結合該市行政審判工作特點,制定出臺了《關于行政訴訟協調和解工作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明確了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行為的適用范圍、適用階段、適用程序以及結案方式。《暫行規定》的出臺,不僅使協調和解有據可依,而且在全市范圍內統一了做法和司法尺度,使協調和解行為置于有效的司法監控之下,有利于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徹底解決行政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