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五名打工仔下班后無事生非,為首的覺得在部隊練就的一身好武藝有些荒廢,便與他人合謀持刀搶劫。近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劉某、王某、張某、楊某有期徒刑56個月、26個月、5年、3年、2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1000元不等;賈某、王某還被剝奪政治權利1年。

經審理查明,賈某、劉某、王某、張某、楊某五人系南通市某電子有限公司職工,來自山西襄汾、青海大通、江蘇宿遷、山西臨汾等省市,年齡在17歲至23歲之間。為首的賈某曾是一名武警戰士,四年的軍旅生活練就了一身好功夫。

2006108傍晚,五人下班后無事可干,忽生邪念,欲行搶劫。當晚22時許,五人經預謀后,攜帶一把彈簧刀,步行來到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華洋液化氣公司南側長江堤岸,尋找作案目標。當發現江堤平臺上的一對男女在卿卿我我地談戀愛后,五人采取包圍的方式,將這對戀人團團圍住,索要錢財。見男的不愿意交出錢財,賈某等人便開始對其拳打腳踢,讓女孩不要哭喊。怕男孩逃走,劉某手持彈簧刀架在其脖子上,劫得人民幣660元。女孩被嚇得魂不附體,被迫將身上攜帶的價值人民幣380元的MP3、手機和人民幣110元錢拿了出來。被刺傷左側胸部、劃傷左手的男孩為擺脫這幫人的追打,急中生智,乘隙跳入長江逃生。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贓款被五被告人揮霍一空,MP3和手機已發還給了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張某、楊某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均自愿認罪,同時被告人張某、楊某在親屬的幫助下退清贓款385元,預繳了罰金保證金500元,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