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釣魚觸電死亡 個人被判承擔60%責任
作者:海門市人民法院 林賽斌 發布時間:2020-10-20 瀏覽次數:778
男子陳某在河邊釣魚,沒想到發生了悲劇,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不慎觸電身亡。陳某的家屬將某供電公司起訴至海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90萬元。近日,該院對這起案件出了一審判決。
2017年5月7日上午,受害人陳某在海門市四甲鎮某村的一個河塘邊釣魚時,因釣魚桿觸碰高壓線觸電,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涉高壓線路的產權人、管理人均為某供電公司。該線路桿塔中部印有“電力線路附近禁止垂釣”標識,桿塔周圍植物茂密,西側有樹木遮擋。
之后,陳某的家屬因就賠償事宜無法與某供電公司達成一致意見,遂將供電公司訴至法院。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的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適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產權人、管理者,應對陳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而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線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死亡,其行為具有重大過錯,依法減輕被告某供電公司6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陳某的家屬各項損失36萬元。
法官說法:從事高壓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之所以將高壓輸電等作業規定為特殊侵權,由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是因為工業的高壓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對周圍環境和人群具有重大的危險,必須采取措施,高度防范,以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經營者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保持警惕,亦因工業高壓的經營者從其經營行為中獲得利益,應對其經營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一旦損害發生,只要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即便工業高壓的經營者不存在過錯,也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該案中,受害人陳某生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事發地點村的村民,明知高壓線的存在,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下垂釣存在危險,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險發生,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自身的損害承擔大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