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筆者通過調查,婚姻家庭糾紛案占執行收案總數的15%,這些糾紛案主要包括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探視費、遺產繼承等幾類案件,申請人大多是老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被執行人則是他們的父母、子女、曾經的丈夫或妻子。特定的主體關系,特殊的親情和血緣關系,決定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其他,執行案件的特殊性。同時因這類案件的執行與當事人的生存、生活休戚相關,與家庭的和睦幸福、社會的穩定密切相關,如果執行不能或執行不當,極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及意外事件,所以在執行過程中應十分注重總結和積累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

1、根據婚姻家庭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堅持引導當事人走執行和解之路,這一做法不僅能促進被執行人自覺自愿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且能夠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縫的親情。

2、執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導工作是關鍵,思想工作做通了,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爭議的焦點、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

3、圍繞親情做文章,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執行人不愿贍養、撫養申請人,追究過錯的根源往往在申請人自身;或者是被執行人確實生活困難,無力履行,而申請人的條件優于被執行人。對這樣的案件,可以圍繞親情做文章,采取以情講法的方式做申請人的思想工作,或者是動員被執行人與申請人主動溝通,以緩和矛盾,消除隔閡。

4、抓住典型案件,擴大執行宣傳,以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氣。今年八月,該院針對申請贍養案件明顯增多的情況,選取典型執行案件,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進行了多次報道,大造社會輿論,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進一步在群眾中樹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贍養老人遭唾棄”的家庭美德觀念,這從間接上也促進了贍養案件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

5、針對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復申請執行,從而造成當事人訟累和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執行人員可以在對當事人的第一次申請執行完畢后,對被執行人進行再教育,勸其今后自覺按照判決或調解書履行義務,并讓其向申請執行人作出書面保證,同時,還積極聯系好被執行人所在的村調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審判人員,協助被執行人將來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