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
作者:張德才 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02-14 瀏覽次數:1860
本網泰州訊:13萬元債務讓個人承擔,一般人誰能受得了。真正的債務人是個“水上漂”,這可急壞了債權人,更急煞了名義上的借款人。債權人訴訟后,姜堰法院因采取保全措施得當,讓“水上漂”上了岸;負氣的“水上漂”因法官的公正誠摯放棄對抗,主動還上巨額欠款。近日,姜堰法院成功調處了涉及四名被告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法庭查明:
同日,被告張星舟、農行姜堰支行和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三方簽訂《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約定農行姜堰支行向被告張星舟發放貸款25萬元,被告張星舟連續3個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向農行姜堰支行賠付被告仲春松此3個月內所欠的貸款本息(含貸款罰息),被告張星舟連續6個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負責向農行姜堰支行賠付被告張星舟所欠農行姜堰支行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含貸款罰息),農行姜堰支行在獲得保險賠償時,應將有關追索權轉讓給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
江都人楊兆才出具擔保書給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自愿為被告張星舟的(姜)農銀(90970)借字(2003)第(0059)號消費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被告張星舟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以及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被告張星舟作為借款人在該擔保書上簽名。
農行姜堰支行按約向被告張星舟發放貸款25萬元,被告張星舟將25萬元轉借給被告楊兆才。被告楊兆才用該款購置鋼質船舶,其償還很少貸款后便杏無音信。被告張星舟以詐騙為由報警,經公安部門處理,被告楊兆才在《消費借款合同》、《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借款人欄簽名并償還了部分貸款。
由于被告未按約歸還貸款,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按約向農行姜堰支行向進行了理賠。
由于被告楊兆才家中無人,本院郵寄送達的應訴手續被退回。
元月4日,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張法官等人又乘車前往安徽省宿州市調查,經查得知,被告楊兆才的大船確實掛靠于安徽省宿州順達航運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楊兆才。為趕路,他們途中以方便面充饑,返回姜堰時已至午夜。
元月五日,張法官等人再趕往揚中,首先做被告楊兆才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扣押其船舶是合法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其必須配合,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承辦人的努力,被告楊兆才從不能接受到不得不接受,情緒得到了穩定。哪知白天退潮無法開船,晚上漲潮后方可開船。然而,等船能開時,被告楊兆才不知何時到機艙做了手腳,大船無法啟航。為此,張法官一方面向分管院領導及庭長匯報,一面安排人員尋找機修工,同時分頭反復對被告楊某等人進行教育,嚴正指出其妨礙訴訟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情理法面前被告楊兆才終于主動將卸掉的零件安裝好,大船終于啟航。在航行的過程中,承辦人主動與被告楊兆才及其家屬攀談,了解他們這幾年的經營情況和家庭情況,從心理上接近與被告的距離,解除他們的戒備心理,爭取他們的信任。
由于大船是一個可移動物,如何保管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如交原告保管,船要開進內河,開進內河要交過閘費、航養費,加上燃油費,所有費用近萬元,其船上物品也必須一一清點,這不僅工作量大,而且被告全家要離開大船,影響其正常生活;如交被告保管,稍不注意,被告就可能將船開走,這將前功盡棄,原告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實現。為此,張法官同志想到了水上派出所和海事局,經協商,長江航運公安局鎮江分局泰州派出所的同志同意協助看管,這樣既不會使保全的大船開走,又不影響被告正常生活,而且減少了被告的損失。
原告深受感動,送來錦旗,贊道:“橫戈躍馬蘇皖豫三省馳騁決勝負 亮劍試鋒姜泰揚一船扣押定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