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原告在幫工過程中體身受到了傷害,但由于其幫工行為曾被被幫工人明確拒絕過,因此對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擔,新沂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補償原告500元的醫藥費損失。

許天翔見鄰居李闖建房人手不夠,主動前去幫忙,李闖對其幫忙的行為明確表示拒絕,但許天翔沒有接受。施工過程中,許天翔不小心被墻磚砸傷了右腳,為此花去了3000多元的醫藥費,于是要求李闖支付該費用,經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許天翔主動到李闖建房工地上幫忙,屬于幫工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被告曾明確拒絕過原告的幫工行為,因此,被告對原告的醫藥費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闖補償原告許天翔500元的醫藥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