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經濟合同糾紛、合同欺詐行為的界限有時難以區分,針對這種情況筆者結合案例談幾點認識。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錢財,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五種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丁某以偽造數額達8萬元之多的銀行存單作擔保,與某企業簽定了一份買賣合同,騙取了對方價值7萬元的貨物后逃之夭夭。本案中丁某以偽造的銀行存款單作擔保,騙取了對方的信任,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丁某的行為就屬于典型的合同詐騙罪。

經濟合同糾紛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產生糾紛,即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分歧。在經濟合同糾紛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也沒有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例如:甲與乙簽定了一份二手電腦買賣合同,電腦在合同成立后交付前被盜,于是,雙方訴至法院。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只是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任何一方都沒有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因此,應屬于一般的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行為是在所簽訂的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例如:王某將一輛翻新的海南馬自達轎車賣于李某并告之系新車,李某使用后不久發現該車系翻新,于是,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退車。本案中王某故意隱瞞了該車系翻新的真實情況,欺騙了李某以達到自己賣車的目的,但其行為并沒有想非法獲取對方的財物。因此,王某屬合同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特點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定、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而經濟合同糾紛、合同欺詐行為雖然也是發生在簽定、履行合同過程中,但并沒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