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王某與張某原為夫妻,雙方于20062月協議離婚,約定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嗣后,張某下落不明,張某的債權人錢某于2006年末訴訟至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張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萬元并支付自200497日起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利息。

庭審中,錢某向法院提供《借條》一張,用于證明張某向其借款的事實。《借條》的主要內容為,張某于200477向錢某借人民幣1萬元,償還日期為200497,在支付的借款1萬元中扣除600元利息。王某辯稱,對于張某的借款事實毫不知情,對《借條》的真實性表示懷疑,提出錢某和張某存在惡意串通訛錢的可能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對《借條》的真實性表示懷疑,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認定借款事實成立。張某和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也不能證明與債權人約定借款為張某的個人債務,張某在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張某和王某在協議離婚時對債務負擔的約定屬內部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錢某。錢某與張某約定在支付的借款中扣除利息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借款本金為9400元。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王某償還錢某人民幣9400元,并自200497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逾期償還的利息。

該案具有普遍的現實意義,很多夫妻離婚后的債務糾紛是“剪不斷,理還亂”。王某懷疑借條的真實性,則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王某必須提供張某和錢某惡意串通侵權的證據。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畢竟對于朝夕相處的夫妻來說,局外的第三人是很難知悉家庭內部的財產狀況的。為防止夫妻之間規避法律規定,逃避債務,只能將證明責任轉移至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