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作者:夏明瑛 發布時間:2007-01-31 瀏覽次數:2836
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就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在社會上的認可度,廣大公民對判決的信任程度。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是依法治國的必經之路,筆者認為具體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堅持審判公開和媒體監督,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審判公開是現代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標志。審判公開原則可以保障審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可以促使審判機關客觀全面地查明案件情況。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法院是否公開審判的監督。媒體監督與輿論壓力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可抹煞的。通過公開審判和媒體監督增強對司法活動的關注體現了公民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可以起到促進司法改革、減少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二、加強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為了保障司法機關能夠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我國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原則,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憲法確認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強調依法治國,法治原則成為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根據法治原則,為保障司法機關職能獨立,必須要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促使其由計劃經濟時期的司法體制真正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司法體制。但經濟體制的轉變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司法體制,通過發揮司法職能來體現司法正義、維護市場秩序,這就要求必須進行司法體制改革。
三、加強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其實質就是通過社會主義的法制體系引導、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在我國社會中的地位與作用不斷得到確立和加強,法官權力隨之進一步擴大。但是,當法官、法院在相當程度上掌握了決定整個社會應遵循的規則時,如何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案件復查制度。由于審判人員自身原因的限制,令其自行審查所承辦案件,是難以實現審判監督目的的,因此,應定期組織專門人員對該期間內所判決或裁定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存在問題的案件進行歸納分析,確定原因與責任并加以公布。這樣做既有利于通過復查統一審判人員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又便于落實責任與糾正錯誤,從而使審判監督落到實處。
(二)通過多方位反饋信息,對案件進行重點抽查。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一些專門的機構,如紀檢、監察部門,向涉案當事人發放監督調查表,設立院長接待日,通過當事人對在訴訟過程中的直觀感受的反映,既可以使監督人員對已審結案件有強烈的感受,又可以對錯誤裁判的案件進行重點抽查,以達到審判監督的目的。
(三)建立錯案追究制度。人民法院通過自身的監督體制,查出案件確有錯誤的,應辨明錯誤原因,落實責任。如確因主觀上的原因,甚至貪贓枉法的,應予以嚴厲的制裁。確保裁判的公正。只有通過獎優罰劣的監督手段,才能促使法官尊重事實和法律,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為司法公正創造更好的環境。這是審判監督的根本目的,也是監督的最終結果。
四、審判獨立,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憲法之所以規定保障審判獨立,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和結果公正。法官的裁判過程或裁判結果如果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隨意干涉或否定,那也就意味著司法的公正標準可以隨意被修改,那是難以想象的。審判獨立,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 下級法院獨立于上級法院
下級法院和上級法院應僅限于監督和被監督關系,而且這種監督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實現。目前法院系統流行的一些做法是不符合審判獨立的要求的。如,下級法院攜卷向上級法院請示判決結果,或以請示法律問題為由和上級法院商量裁判結論,以及上級法院命令下級法院如何裁判等等。這些上下級“通氣”、二審法院給一審法院定調子的做法,使下級法院的裁判喪失獨立性,也使一方當事人失去了程序上獲得救濟的權利。因此,盡管審判獨立的關鍵是如何擺脫來自外部壓力的困擾,但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應保證下級法院獨立審判,逐步限制下級法院請示的范圍,直至最終取消請示制度。這有利于實現上級法院通過法律程序監督下級法院公正審理案件。實行垂直領導,同樣不符合審判獨立的要求。下級法院法官可能受到上級法院的法官或人事部門官員的干涉,為了個人利益屈從于他人意志而無法獨立審判。法院的審判機制可能會從一個泥潭中走出,而走入另一個陷阱。
(二)建立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法院體系
地方保護主義是審判獨立的一個重要障礙,筆者認為,審判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打破當前法院的設置體系。中國法院的設置基本上是走行政區劃的路子,這種體系無法擺脫司法和行政的各種關聯。無論在人事、財政上,還是法官與行政官員之間的個人感情上,都可能產生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因素。因此法院的設置應當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特別是中級法院可以跨地區設置。這有利于防止各縣、市的地方保護主義。
(三)法官獨立于社會壓力
法官審理一個案件,必然要涉及一定的利害關系。在一般情況下,法官對裁判結果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這種裁量的余地往往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努力爭取的目標。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法官要受到代表當事人一方觀點的社會群體或個人所施加的壓力。這些群體或個人可能通過舉辦針對具體案件的專家研討會,旁聽審判,給法官寫信、打電話等方式,給審理案件的法官施加壓力。在審理一些具有判例性質的案件過程中,還可能面對一些集團施加的壓力。面對社會壓力,僅要求法官通過道德上的自我約束是不夠的,通過立法改革司法體制、確立法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的獨立性是解決司法裁判不受社會壓力影響的關鍵。
(四)法官獨立地位的保障
審判獨立的根本是法官獨立,法官獨立是保證社會秩序和法律觀念不受偶發不良傾向影響的重要條件。縱觀世界各國立法,均有保障法官獨立地位的法律規范。只有進行立法保障,才有可能保證法官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影響,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多數國家對法官的任職作區別于行政公務員任職的規定,如法官任職往往采用終身制,非經立法機關彈劾或法院判決,不得被罷免。終身任職問題在美國立憲時期就有爭論。
五、提高法官的素質,增強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司法權力無論如何運作,都離不開法官這一操作者。公正的司法裁判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價值判斷。法官對于司法公正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法官具體裁判個案的公正。
(一)法官的專業素質
司法裁判的依據是法律原則和規范,法官是否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裁判經驗,熟悉法律規范是法官的主要專業素質。在大多數國家,法官往往被尊為在法律和法學領域具有崇高地位和極具智慧的人。正因為司法裁判對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秩序、提高社會道德風尚十分重要,才由這些對法律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的人來擔任法官,以確保司法之公正。關于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我國法官法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教育程度。
(二)道德素質
在很多國家,對法官道德素質的要求規定在憲法里。之所以要強調法官的道德素質,其基本的理由是法律和道德具有一定的統一性,法律的根本是道德理念的上升,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道德在國家意志中的體現應當是一致的。因而,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則和規范的司法裁判結論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斷而獲得。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
追求公正,應為每一位法官的行為目標。專業素質的培養,是法律的公正本質和運用法律維護公正的技術的要求;而道德素質,是作為技術的法律的正當運作的保證。只有具備了高尚道德素質,法官才可能不受外界的暄擾、官僚的干涉、集團的壓力、甚至惡勢力的恐嚇等等的影響,公正的裁判才能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