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陳某因為替人擔保16000元錢未還,長期躲避執行。今年初,當陳某帶著護照辦理出境手續時,被出入境管理機關告知,其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陳某只得到負責執行的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這是當地所屬的宿遷市法院系統利用限制出入境這一新型執行方式成功執結的第一起案件。

20059月,李某、王某分別與某職業介紹所簽訂對外勞輸出合同,各自向職業介紹所支付了8000元費用,但職業介紹所遲遲未按約定安排二人出國勞務,后雙方約定解除合同,職業介紹所應向二人退還全部介紹費用。陳某承諾由其代職業介紹所歸還該款,并立欠據給李某、王某。因陳某未按期付款,李某、王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李某、王某勝訴。由于陳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義務,20061128,李某、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陳某一直避而不見,執行人員要求權利人積極配合法院查找陳某下落。20061213,陳某在出入境管理機關申領了護照準備出國聯系業務,20061214經權利人舉報,執行人員到公安機關查實了這一重要線索。當日案件承辦人即按照法律規定填寫了“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并將通知書及時送達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要求依法限制陳某出境。由于執行人員通報備案工作及時,當陳某準備從上海出境時,得知其已被限制出境。迫于壓力,陳某于近日到沭陽縣人民法院履行完判決書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