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25,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是一名中共黨員,曾任宿遷市地方海事局工會副主席。200312月初,在任宿遷市地方海事局工會副主席期間,被告人與一姓劉同事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方法,將一業務人員退給宿遷市地方海事局的20000元工程款私分掉,其中被告人劉某分得10000元,用于個人家庭生活消費。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已退清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