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患者因車禍導致神經損傷,結果醫院漏診導致承擔了相應責任。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漏診醫療事故糾紛案,依法認定醫院的漏診行為存在過錯,判決豐縣中醫院賠償患者張源藝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5269元。

2005128,患者張源藝因車禍致頭痛、頭暈、右前臂疼痛前往豐縣中醫院治療,醫院對其進行CTX射線攝片查體情況為:右前臂腫脹,畸形、壓痛及叩擊痛明顯,被動活動時誘發劇痛,右前臂較健側增粗,未發現神經損傷征象;診斷為右尺骨骨折,腦震蕩頭皮下血腫。張源藝遂住院接受手術治療。醫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術,予以抗炎、消腫等對癥處理。張源藝住院11天后出院。但張源藝出院后始終感覺右上肢麻木、無力,不能活動,遂于200636到徐州市礦務集團總醫院進行肌電圖檢查,確診為右側臂叢神經損傷、右側尺神經損傷。經徐州市醫學會對張源藝診療過程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患者張源藝因外傷導致右臂叢神經損傷,豐縣中醫院的行為構成漏診,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漏診是誤診行為的一種,指醫方本應當確診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發現病情并予以治療,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時機的行為;本案中,張源藝到豐縣中醫院治療的事實存在,醫院作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對張源藝的病情沒有較為全面的認識,未查出其神經損傷,造成對張源藝病情的漏診,延誤了其醫療診治,醫院漏診的誤診行為確有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給張源藝造成的交通費損失,并給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院漏診的右臂叢神經損傷主要是車禍造成的,故張源藝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張源藝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100元,但沒有提供相應的醫療費票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豐縣中醫院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張源藝交通費269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5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