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 電梯擠傷7齡童 法院判令 家長超市共擔責
作者:程振立 李全全 發布時間:2007-01-23 瀏覽次數:2166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中人身損害責任的承擔,應該從二個方面考慮。
首先,本案原告張玲玲年僅7歲,尚缺乏判斷能力,其父母帶其去商場購物,應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但由于他們的疏忽,造成玲玲的損傷。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作為張玲玲的監護人,父母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即此案中的經濟損失張玲玲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作為當地大型超市,是公共購物經營場所,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公司將電梯設置在墻壁處,存在安全隱患,雖然在電梯處張貼標志,但造成人身傷害,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案大型超市對原告張玲玲的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日前,雙方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當地超市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費用2萬4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