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受高息引誘而出借存單,卻被人擅自支取,懊悔之余想讓銀行賠償損失,卻因銀行已盡到審核義務而無須負責。119,啟東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張某要求被告郁某還本付息的訴請,但駁回了張某主張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

2006525,郁某向張某借取存單一張用于向銀行抵押貸款,面額20000元,約定一星期內還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張某遂將一張憑密碼支取的存單和戶口簿交給郁某。次日,郁某并未按約將存單用于抵押貸款,而是到農行新港辦事處將張某未到期的存單提前支取。張某訴至法院,認為郁某未經自己同意將存單提前支取,新港辦事處未進行嚴格審核,致使郁某的欺騙行為得逞,故要求郁某還本付息,農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農行則辯稱自己已經嚴格履行了審核程序,并無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農行新港辦事處在辦理提前支取存款過程中審核了張某提供給郁某的戶口簿及郁某的身份證,故新港辦事處在辦理涉訟存單提前支取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審核義務,且涉訟存單須憑密碼才能支取,該密碼系由張某設定和掌管,郁某只有從張某處才能取得密碼,故可以推定張某將存單及密碼一并提供給郁某,故新港辦事處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郁某向張某支付本金20000元和利息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