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6年丹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碩果累累,繼06年9月被省高院確認為“全省第二批創建規范行為示范點”后,又于近日被省高院評為“2003-2006年度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先進集體”。丹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先依靠著先進的執行理念,先進的執行理念是保證執行工作健康發展的基石。丹陽市人民院遵循執行工作規律和執行工作的司法價值取向,始終堅持“三個理念”。

一、“強制在先”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理念。執行過程中,丹陽市法院對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的,實行“強制在先”,通過迅速采取執行措施,盡量避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躲避債務,拖延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在強調“強制在先”理念的同時,確立生存權大于財產權的觀念,注重公民人權的保護,不以犧牲債務人的人格權利、基本生活需要和社會倫理道德為代價而實現債權。通過人性化的執行,求得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樹立執行權威與維護社會穩定相統一的理念。司法工作、執行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維護法制秩序,維護地方平安穩定,保護人民安居樂業。嚴格依法執行,樹立執行權威,是維護社會穩定所必須的,在依法嚴格執行的同時,還力求注重工作藝術,使依法執行與維護穩定更好地統一,對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事先周密安排,注意方式方法,多做協調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誤破壞社會和諧。

三、執行中立與司法為民相統一的理念。一方面,明確在法院、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三方關系中,法院處于中立的地位,引導申請人改變過去“我交了執行費,法院就要給錢”的傳統觀念,增強執行風險意識,促使其主動提供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配合法院執行,提高執行效能;另一方面,積極落實便民利民措施,通過實行首問責任制、越級上訪倒查制和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群眾訴訟,提高人民群眾滿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