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110,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姜堰法院審結的一起學生狀告職校教育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本案當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行。一起全省少見、泰州市首例的教育合同糾紛案經過半年多的訴訟博弈終于塵埃落定。

法院查明:20025月,姜堰市某職校到戴某所在的初級中學散發招生簡章,該簡章載明: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學制為3年;主要課程有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網絡基礎、微機安裝與調試、網絡操作基礎、企業網絡技術、多媒體技術應用等6門;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發放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學習期間參加技能培訓,考核合格,發放技術等級證書。戴某閱讀招生簡章后,到該校報名,并錄取為2002級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的學生。20025月至20045月,職校收取戴某學費3600元(每學期學費900元),職校授文化課、選修課10門,按簡章授專業課4門,尚有2門專業課未教。20045月之后,職校以企業實習代替其組織的學生技能培訓,但須通過企業面試,戴某幾經面試均未通過,只好自己找單位進行技能培訓,后戴某要求職校發放畢業證書,職校則要戴某繳納實習期間的學費900元,戴某不繳,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職校未按簡章施教的行為違約,判令職校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職校與戴某之間形成的教與學應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訂立的教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職校未按招生簡章的承諾施教,已構成違約,遂判決職校返還戴某學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