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在送孫子上學的路上拾得他人巨額失款,在失主著急萬分的時候,她卻不僅不還錢,還否認拾得該款一事,被失主告上法庭。1219,被告馬某被判十日內歸還原告黃某失款38110元。

20061137時許,黃某將38110元現金放在上衣口袋里,騎車去還錢,當行至某路段時,口袋內的38110元失落,黃某未在意,此時馬某騎車沿同路送其孫子上學,見后即下車拾起黃某失落的錢放在其自行車的車籃內,繼續騎車送其孫子上學。后黃某發現錢款丟失,即掉頭查找,聞聽失落物被一送小孩上學的婦女所拾。經請求,該小學教師在課上問誰的家長拾到東西,馬某孫子承認其奶奶拾到東西。但馬某否認,并拒絕作測謊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拾到的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馬某拾得黃某遺失款38110元之事實,雖馬某予以否認,但結合本案證據:遺失物的來源、用途;黃某、馬某相一致的途徑路線;沿途目擊證人到庭提供馬某拾款事實;馬某孫子證明馬某拾到有關物品等已形成了一條證據鏈,符合證據之要素特征,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又及馬某拒絕作測謊鑒定,完全可產生馬某拾得黃某遺失款38110元的內心確信,故黃某之訴于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