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宿遷訊:12月1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件詐騙上訴案,上訴人張永飛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違法所得贓款13510元,依法繼續(xù)追繳發(fā)還相應被害人。
上訴人張永飛,具有高中文化,泗陽縣某鎮(zhèn)人。不謀正業(yè),曾因犯詐騙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30日刑滿釋放。張永飛被刑釋不到半年,又重操騙術,于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間,在泗陽縣、宿遷市宿城區(qū)等地,以幫助他人提高知名度、訂雜志、搞扶貧款等名義先后多次詐騙他人現(xiàn)金13510元。短短一個月時間,張永飛即行騙八次,被騙者不乏機關單位和公司人員,還有一名村支部書記,被騙數(shù)額少則數(shù)百元,多則五千余元。其中幾起詐騙手段就是以記者身份為對方寫通訊稿件或出版書刊,用偽造的某報社發(fā)稿簽單證實稿件已刊發(fā),向對方收取一定的勞務費,從而騙取錢財。2006年7月2日下午,當行騙人張永飛再次對其中一名被害人行騙時被當場識破并報警,被抓獲歸案。張永飛一審判決后不服提出上訴,辯解其收取被害人的錢是打欠條的,沒有詐騙之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張永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永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打欠條是為了騙取被害人信任,其占有他人錢財?shù)哪康拿鞔_,在收取被害人錢款后,均被其揮霍,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