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電信合同糾紛案經法院調解成功
作者:張明廣 王愛東 發布時間:2006-12-11 瀏覽次數:3015
在得知詳細情況后,富有耐心的楊德軍法官開始向李強進行解釋,雖然自行扯斷了電話線,但是并不能證明自己已不用電話了,按照正規的手續,必須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當月話費單據到電信局辦理報停手續,否則電信局每個月的基本月租費以及來電顯示費是繼續存在的,只要電話費沒有繳納,按照《電信條例》規定,到達一定期限的時候,應加收每日3‰的滯納金,計算下來,四年的滯納金已遠遠造過一個月電話費,加上收取訴訟費,兩位數變成四位數,也是被告自己造成的,作為公民,應該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李強終于明白了86元的電話費為何變成1203元的費用了。
耐心釋法,悉心調解,時間漸近6:30,經過一番苦口婆心式的談心,李強終于承認應當還款。原告電信局在李強愿意還款的情況下,也主動放棄部分滯納金,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李強當場歸還600元,余款在兩個月內歸還。四年的欠費矛盾終在一日內被化解。(文中被告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