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6128,濱海法院快捷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電信合同糾紛案。案件本身看似簡單,但卻是一件非常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電信合同案件,原告是濱海縣電信局,被告是欠下話費的李強。開庭在即,而被告李強的情緒顯得特別激動,“我只差一個月話費86元,現在卻叫我還1203元,哪里還有公道可言,今天我就是坐牢,也不可能多還一分錢,法院我也不怕!”激動之余,李強揚言如果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公,就一定要流血還錢。細看案情,原來被告李強在四年前以自己的身份證在濱海縣電信局開戶裝了一部電話,用了不到一年,因為搬家不用這部電話了,當時還欠著最后一個月的電話費86元,雖然想著要去繳納電話費,但是一忙起來竟忘了,過了幾個月,他自行將電話線扯斷,并且以為電話已不用,也不存在什么費用了。沒想到幾年后,久欠話費不還的他被電信局告上了法庭。

在得知詳細情況后,富有耐心的楊德軍法官開始向李強進行解釋,雖然自行扯斷了電話線,但是并不能證明自己已不用電話了,按照正規的手續,必須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當月話費單據到電信局辦理報停手續,否則電信局每個月的基本月租費以及來電顯示費是繼續存在的,只要電話費沒有繳納,按照《電信條例》規定,到達一定期限的時候,應加收每日3‰的滯納金,計算下來,四年的滯納金已遠遠造過一個月電話費,加上收取訴訟費,兩位數變成四位數,也是被告自己造成的,作為公民,應該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李強終于明白了86元的電話費為何變成1203元的費用了。

耐心釋法,悉心調解,時間漸近630,經過一番苦口婆心式的談心,李強終于承認應當還款。原告電信局在李強愿意還款的情況下,也主動放棄部分滯納金,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李強當場歸還600元,余款在兩個月內歸還。四年的欠費矛盾終在一日內被化解。(文中被告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