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因原告王某在卸貨時被斷裂的車門砸傷,判決雇主被告董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1173元。

被告董某出資開辦宜山港口,但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原告王某在該港口從事較為固定的裝卸工作,并由該港口負責派工和排序,原告憑卸車單在港口領取報酬。200618,原告王某按港口安排的順序卸貨,在打開車箱門時,由于車箱門與車體在連接處斷裂,車門掉下將原告王某的右腳砸傷。原告王某住院治療14天,經鑒定,原告王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被告董某僅代原告王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對其余損失未予賠償,雙方遂產生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原告王某在宜山港口從事較為固定的裝卸工作,其所從事的卸車工作由該港口統一排序調度,并憑卸車單在港口領取報酬,原告王某與港口之間已形成雇傭關系。但宜山港口表面上看系法人實體,但在訴訟時尚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不能作為本案賠償責任主體。被告董某系宜山港口的實際開辦人,其應作為原告王某的實際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