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在實習單位被砸傷誰之過?
作者:蘇振東 戴?? 發布時間:2006-10-30 瀏覽次數:3239
本網泰州訊:技校生小張到實習單位實習時,右腳被墜落的鋼板砸傷致殘,于是,小張向實習單位和學校索賠24萬余元。究竟誰該對小張的這場意外負責?近日,市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實習單位和學校都要承擔責任。
今年18歲的小張家住斜橋鎮,是靖江和無錫兩家職校聯辦班的學生。2004年10月8日,學校根據定向培訓協議,安排小張到一家企業參加生產實習。2005年6月13日,小張在企業鋼結構部一平臺上作業時,一塊鋼板的掛鉤突然斷裂,小張的右腳被墜落的鋼板砸中,致使右腳骨折及足底脫套。經鑒定,小張為九級傷殘。
事后,小張將實習單位和靖江、無錫兩所學校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24萬余元。
對這一索賠要求,實習單位基本認可。但兩所學校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靖江校方稱,學校與無錫聯合辦學,我校負責招生,不能保證學生的工作不出問題。小張是在工廠受的傷,和學校的管理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學校不承擔責任。無錫學校也稱,小張受傷的原因是掛車斷裂,與學校無關,學校不承擔責任。
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實習生與學校、實習單位三方同時發生了法律關系,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學校作為學生的施教者、監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指揮安排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學校應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認定,小張目前的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法院判決,這筆賠償由企業承擔,兩所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