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經營許可證被吊銷
作者:羽馨 發布時間:2006-10-26 瀏覽次數:3292
因接納未成年人上網,南京聚寶網絡服務中心被南京市文化局吊銷了經營許可證。南京聚寶網絡服務中心對此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昨日,南京玄武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南京市文化局所做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成了雙方爭議焦點。原告代理人訴稱,根據省文化廳的相關規定,一次接納八名未成年人上網,或者累計三次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予以吊銷經營許可證。可是原告在今年7月15日被查處的時候,只有六名未成年人在網吧,既未達到一次八人,也未累計三次。
被告代理人認為,被告對原告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法有據。原告曾在2004年3月、8月和2006年6月,因接納未成年人上網被處罰過三次,這次已經是第四次了。按規定,第二次發現就應當停業整頓。但是執法人員考慮到原告的網吧是由下崗工人自謀職業成立的,因此均予以了罰款處理。而原告卻一錯再錯。
原告代理人對于原告的違法行為,沒有異議。但是,代理人認為,原告應當承擔其行為相應的責任,而不應接受最重的處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原告申請了聽證。聽證會上,南京市文化局就累計三次如何計算的問題,向省文化廳予以了請示。8月9日,省文化廳54號文對此問題解釋為累計三次應從2005年4月12日開始計算。
對此,被告代理人解釋,國務院辦公廳早在2004年就規定,對累計三次的時效規定為從2004年2月17日計算。這一規定至今仍然有效,省文化廳的相關規定也是依照此規定依法作出的。同時,被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省文化廳9月30日發出的71號文,該文對累計三次的實效規定同國務院辦公廳規定。
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爭議的省文化廳的54號文和71號文,只是上級部門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只是一種參考,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被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合法的,遂當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