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查封房屋 合同無效退賠
作者:馮光 喬發春 發布時間:2006-10-16 瀏覽次數:3527
本網徐州訊:2006年2月初,黃某隱瞞了房屋被查封的事實,將位于 徐州市九里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并由李某等二人擔保。合同簽訂后,張某即付給黃某13萬元后搬進該房居住。后張某得知,在簽合同之前該房屋已被某法院查封。2006年5月,法院裁定將該房強制過戶給馬某,并通知張某遷出。張某即要求黃某和擔保人退款并支付違約金,雙方因協商未果,張某向徐州市九里區法院提起訴訟。
徐州九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明知該房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所簽合同應屬無效。法院根據黃某和擔保人的過錯程度,參照房屋升值等因素,判令黃某退還張某13萬元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賠償損失;擔保人在黃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