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的思考
作者:王軍 發布時間:2006-08-28 瀏覽次數:3217
近幾年,在執行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的同時,以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時常發生,這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而且嚴重威脅、侵害執行人員人身安全,成為阻礙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障礙。
一、“暴力抗法”的表現形式
執行過程中的暴力抗法具體表現為被執行人不服執行人員的執法,對執行人員辱罵、毆打、集體起哄、圍攻、損壞執行器材及強行奪取被扣押物品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被執行人對抗。被執行人對抗是指執法中單一成員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不滿人民法院的執法行為或錯誤地認為強制執行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其他原因而采取的對抗執法的現象。
(二)圍觀群眾的對抗。圍觀群眾對抗是社會群體共同暴力對抗某一執法的現象,這些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同情被執行人,圍攻執法人員,其常常抱著“法不責眾”的心態進行對抗、阻礙執行。群體對抗對于構成群體對抗的被執行人的個人對抗而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同而群體暴力抗法處理起來難度較大。
二、“暴力抗法”產生的主要原因
執行工作難度大,工作千頭萬緒,執行人員常常正面與被執行人員直接接觸,牽涉面很大。同時執行工作遇到的暴力抗法現象的機率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觀念薄弱。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不服,有抵觸情緒,特別是在現行訴訟方式改革過程中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強調“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的訴訟模式下,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難免與實際不相符。被執行人被判決承擔法律責任后,其抵觸情緒就會在強制執行階段爆發。
(二)一些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意識在一些當事人中并未樹立起來,他們能拖則拖,能賴則賴,能躲則躲,甚至公然抗拒法院執行,既造成執行難,也易激發矛盾,產生暴力抗法事件。
(三)執行工作權威在社會上未得到廣泛的認同,原因在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力度不夠,造成執行軟弱無力。目前,對暴力抗法、處分變賣法院查封物等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不夠,導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行為最多不過是拘留十五日”的意識普遍存在,執行權威樹立不起來。
三、“暴力抗法”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強制執行,宣傳先行,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宣傳教育力度,讓廣大公民充分認識到執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了解支持執行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一些嚴重抗法行為進行曝光,讓廣大公民認識到暴力抗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達到勸戒教育的目的。
(二)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當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這是搞好執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對涉及面廣,影響大,容易引起群眾抗法的案件,要事先報告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請求支持和協助。
(三)加強橫向聯系,執行工作頭緒多,任務重,要加強橫向聯系,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一旦幾個部門形成合力,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強法律文書的說理,盡力向當事人說明案件事實和法律后果,使敗訴方對法院的判決有足夠的認識,從而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過激情緒和行為。
(五)加大執行力度,嚴懲暴力抗法者,切實樹立法院的執法權威,盡快制定《強制執行法》,對暴力抗法事件要在做好群眾工作的基礎上,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威懾暴力抗法,較好地防止暴力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