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和領域蔓延,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了政風、行風和社會風氣,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已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須嚴肅治理。在各機關出重拳治理商業賄賂的今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在執行案件中發現的商業賄賂線索不應隨便放過,應當商請有關部門處理或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由于現行法律對商業賄賂規定的不明確,致使一些商業賄賂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使得商業賄賂當事人對該類行為肆無忌憚。分析其中原因:

一是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不平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誘發商業賄賂案件的主要經濟原因。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在發展、完善階段,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還不能有效解決供需矛盾等問題。一些企業和個人在競爭過程中,為了獲取利益,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購銷商品、交易產權等,從而引發商業賄賂行為。

二是競爭機制不健全。個別經營者為了占領市場或獲取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采用商業賄賂的辦法促成交易實現,加上現有的會計制度不健全,現金交易大量發生,假帳現象普遍,案件查處困難。

三是立法不完善。我國法律對商業賄賂犯罪沒有明確界定,查辦和認定不易,給一些人有可乘之機。例如,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的主體范圍過窄,不包括國有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一些自治組織中的人員(如醫生、村官等),也不包括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人員和其他單位人員,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擊商業賄賂行為。

四是司法機關與紀檢、監察、審計、工商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協調配合機制相對滯后,利用行政執法機關等社會各界力量發現、舉報涉嫌商業賄賂的線索機制還不夠暢通,致使許多商業賄賂行為成為“漏網之魚”。

針對一些商業賄賂行為在法律上處于“兩不管”之現狀,我們建議:

一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加大經濟處罰力度。自己舉報的從輕處罰,被別人舉報或者被執法機關查出的,從重處罰。同時對舉報商業賄賂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獎。參與賄賂的雙方,加大經濟上的處罰力度,或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沒有財力再進行商業賄賂或面臨喪失市場經營資格的危險,從而不敢輕舉妄動。

二是完善相關立法,將一些目前游離于法律規范之外的商業賄賂行為納入商業賄賂犯罪范疇,并且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建議加大罰金刑的處罰,讓商業賄賂雙方在錢財上占不到任何經濟上的便宜。

三是暢通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各有權查處商業賄賂的機關要互通有無,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商業賄賂線索的,應及時將信息傳達給有關部門,決不能讓商業賄賂雙方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