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制度初探
作者:虞蘇建 發布時間:2006-06-16 瀏覽次數:3260
一、我國代理制度的歷史發展沿革
我國傳統民法認為,代理行為是被代理人的行為,是被代理人的一種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諸要素中,代理權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無論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還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都必須是以代理權為唯一依據,即代理行為必須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對于被代理人并不產生法律效果,其所強調的是對個人既有權利的一種保護。但是,代理權及其范圍是屬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作為第三人是很難清楚其間的內部關系的,這對第三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也使市場交易處于高度不安全的地位,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是相背離的。
鑒于現代社會經濟迅猛發展,民事主體不可能親自進行所有的民事行為,因此代理制度應運而生。按照代理制度,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借助于代理制度,民事主體尤其是企業法人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開展業務。從代理是被代理人借助他人而參加民事活動這一特性出發,現代民法根據發達市場經濟對交易安全、高效運轉的要求,認為代理行為是代理人的行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雙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根據是代理行為的行為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意思表示的。由此可見,第三人在進行民事代理行為時只需對相對行為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盡到注意義務,從客觀情形上對行為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權限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只要第三人履行了這一義務,其與代理人所為的民事代理行為的履行利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有權向被代理人主張該民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該代理人并不享有代理權。這對維護我國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場經濟效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意義?!?/FONT>
二、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性質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首先,在外部關系上,當第三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效力時,表見代理發生與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對等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承受,并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一并由被代理人來負擔。代理人因過失致第三人以損害的,第三人有權請求被代理人予以賠償。其次,在內部關系上,由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并不存在代理權的授予,自然也就不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效果后,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被代理人有權向表見代理人進行追償。這也正是我國民事責任合理分擔的一種體現。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無權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卻可以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這是因為該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雙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只是承受了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該代理行為以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而無效,其行為相對方即表見代理人自身并不享有代理權,而且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知道無代理權,該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得違背第三人對表見代理主張無權代理的選擇?!?/FONT>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由此可見,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筆者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SPAN>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夠轉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從何談起被代理人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真實意思表示”,筆者認為,應理解為法律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擴展到第三人根據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見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領域,而不是僅僅局限于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如果出現表見代理人為故意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與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簽訂有損被代理人的權益的合同的情況,則會因表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使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SPAN>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就說明第三人在主觀上是相信該民事代理行為是有效成立的,該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而第三人之所以會與該代理人為民事代理行為,其必然要求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使其對該代理人的代理權達到內心確信程度的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只有這樣,法律才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來賦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為法律效果的權利?!?/SPAN>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筆者認為,表見代理雖然不具備代理權,但卻賦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維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損人利己之嫌。依據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給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對價,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以達到法律對相互處于對立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平衡。所以,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表現為善意以體現民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并表現為無過失,以更好地保護在這場交易中處于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SPAN>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筆者認為,雖然表見代理不具備代理權,但卻具備了代理的表象,該表象使得第三人在盡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對表見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權限的注意義務后,還無法預見到該代理人并不具備代理權或者該代理人的權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均不存在過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權表象的。表見代理制度既然規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在主觀上不得存在過失,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那么,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對于代理權表象的形成在主觀上存在著過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受到損害,使得雙方在這場市場交易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這里,即使代理人已經越權行使其代理權,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存在過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權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代理人并未越權而與之實施民事代理行為,實際已構成了表見代理?!?/SPAN>
四、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之意義
表見代理本為一種無權代理,但由于代理權表象的存在,并引起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就涉及到了交易安全的問題。因此,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主要是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的安全的目的。這一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體現。在各國民事法律中,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德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等都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也有相似的“不可否認的代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蔽覈贤ǖ谒氖艞l的規定則對這一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交易中,某人是否享有代理權,其代理權的范圍如何,由于法律沒有責成被代理人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權限的義務,相對人往往只能憑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權委托書或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來進行判斷。如果第三人的判斷失誤,就存在一個無過失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或者無過失的被代理人是否應當因表見代理人的侵權行為而向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如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與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第三人就會失去安全感,從而影響代理制度的信用和效益,制約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因此,通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平衡被代理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來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增強代理制度的社會效益,就是我國代理制度的價值所在?!?/FONT>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國市場經濟運作的規范制度中,應當參照世界上發達經濟國家的立法經驗,設立完善表見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實現市場經濟“安全、高效”的宗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