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就該罪的犯罪對象,大多數學者認為“婦女”包括成年婦女和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少女,如果猥褻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則構成猥褻兒童罪。誠然,強制猥褻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可以按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但如果強制侮辱不滿14周歲的幼女,則該如何定罪呢?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猥褻”與“侮辱”雖然一般都具有刺激或滿足色欲需要的內容,且二者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即有的行為既具有猥褻的性質,也具有侮辱的性質,如當眾剝光婦女衣服的行為。但二者畢竟是有所區別的,大多數學者認為: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實施奸淫行為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的淫穢行為,例如,摟抱、接吻、捏摸乳房、摳摸下身,等等。侮辱婦女,是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的、傷風敗俗的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用淫穢下流語言調戲婦女;剪開婦女裙、褲,使其露丑;向婦女顯露生殖器;強迫婦女為自己手淫;扒光婦女衣服示眾,等等,猥褻婦女必然是行為人的身體直接接觸婦女的身體,通過對婦女身體的接觸達到性心理的滿足。而侮辱婦女,則不一定以自己的身體接觸婦女的身體,來滿足精神上的性刺激,這是二者在形式上的一點區別。因此,在現實生活當中,強制侮辱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

對于這種行為,因其不屬于猥褻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宜認定為猥褻兒童罪。那么可否認定為侮辱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以婦女為對象的侮辱罪是鑒于私仇、報復泄憤動機,具有明確和直接的貶損女性人格與名譽的目的,而且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而這里強制侮辱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是行為人為了追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各種淫穢下流的語言或動作,傷害女性性羞恥心的行為,而且不一定是公然進行的。另外,侮辱罪的最高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而強制侮辱婦女罪的最高法定刑為1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強制侮辱年滿14周歲以上的婦女的,按強制侮辱婦女罪,依法可最高處以15年有期徒刑;而強制侮辱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按侮辱罪最高僅可處以3年有期徒刑。這顯然與刑法對兒童的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的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是相悖的,而且也有違一般的社會公理與常理,這也難以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也使得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無法得到刑法的有效調整。綜上,強制侮辱婦女罪中的婦女范圍應作擴大化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