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揚州中院執行局以提高執行效率,降低上訪激訪為目標,圍繞社會關注的焦點,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不斷強化執行調解工作,不斷更新執行理念,創新執行體制,革新執行方式,規范執行管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更新觀念,樹立現代執行理念。執行工作改革創新的關鍵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用新的司法理念引導和規范執行工作的改革和發展。近年來,揚州中院緊緊圍繞執行管理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制和執行方式方法上的改革,著重樹立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結合的理念。法院一方面依職權積極執行具備執行條件的生效裁判文書,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強調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執行風險意識,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具有執結條件的案件能迅速依法執結。執行案件立案后即向申請執行人送達《舉證線索表》,讓其充分舉證執行線索。案件最終若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則實行執行措施窮盡告知制度,將法院在職責范圍內所能采取的執行措施格式化的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并簽字認可,以取得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
  二是積極探索,建立新型、實用、高效的執行工作體制。按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揚州中院對全市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新體制,徹底改變了過去上下級法院執行工作各自為政的模式。同時,把執行權進一步劃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使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通過執行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確立,有效革除執行機構和人員自由裁量權大,執行工作隨意性大,缺乏必要監督等弊端,確保了執行權的公正廉潔行使。
  三是實現“陽光執行”,確保執行工作公開、透明、中立、正義。公開執行程序,實行執行日志制度,揚州中院要求執行法官必須對辦案過程中取得的每步進展,采取的每項措施和被執行財產的處理情況進行詳實記載,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在執行過程中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求在法律的框架內,避免矛盾的對立,使執行工作取得雙方當事人的理解。
  四是改革執行方式,加大執行力度,努力拓展執行工作新途徑。揚州中院為提高案件執結率,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建立起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執行方式。一是健全制度。在全省法院較早推出了《登記備案制度》和《債權憑證制度》。對申請執行時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狀況及執行線索的,可由法院登記備案;對登記備案后一定時間內仍不能提供執行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領取債權憑證,待今后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三是拓寬執行途徑,提高執行藝術。采取以物抵債、以財產使用權、經營權、租用權等無形資產抵債的方式,努力使執行的實物財產及時變現;采取交叉執行、提級執行、執行會戰等方式,攻克“骨頭”、“釘子”案件,降低執行積案;采取債權轉股權、分期執行等措施,努力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三是嚴格控制中止、終結執行案件。揚州中院早在去年初就根據《民訴法》、《最高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關于案件暫緩、中止、終結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案件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條件,強化了對執行程序、執行方式、執行效果的監督、檢查和評查。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