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英國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1172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之一,從英國法律援助的體系、框架層次和布局上看,英國的法律援助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刑事法律援助
早在1903年的《保護貧困囚犯的法案》中就有一種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1974年的《法律援助法案》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手段確定了統一化的具體標準。該法案明確規定:“在合適的法院,為了審判的利益”,刑事法律援助必須實施,但是,適用法律援助“必須是法院認為被告人的經濟能力確實不能負擔這種費 用而需要援助”,否則不能給被告人法律援助。
二、民事法律援助
民法援助比刑法援助規定得更為嚴謹,程序也較刑法援助復雜。民事法律援助中的申請者必須通過資力調查和案情調查。資力調查有一個專門法律援助辦公室即利益補償委員會執行。申請民事法律援助者必須證明自己“扣除所得稅后的收入和可以自由動用的資金”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的數量限額之內。案情調查也是法律的要求,有關法律規定:申請援助者必須“基于合理的訴訟理由”參與訴訟程序,并且不能“在該案的特定的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理論上民事援助的范圍很廣,而實際中并非如此。英國在《1949年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案》中就規定了有關非訴訟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的具體內容。據此,律師公會于1968年又制定出了一個更為綜合的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的方案。它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如果當事人的“可處理資本”及“可處理收入”低于規定支付或分擔訴訟費用的法定限額,律師向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費用不能超過25英鎊。
綜合起來看,英國法律援助體系的潛在范圍相當廣泛,它包括治安、房產、人身傷害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非訴訟代理。總之,英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發達的,是發達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理想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