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豐縣法院在執行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過程中,法官發現夫妻雙方雖經調解離婚,但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存在和好的希望,于是他們分別對二人進行耐心的開導,使夫妻雙方重歸于好。

19925月,趙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因趙某經常夜醉歸家,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吵。去年10月,又因趙某飲酒的事情雙方發生爭執,王某一氣之下到娘家居住,200611月提出離婚之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由趙某給付王某財產折價款11000元。調解書生效后,趙某沒有按時履行給付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官了解到離婚后兒子曾找到母親,求她撤回執行申請,母親感到對孩子有愧疚,父親也有悔意,但雙方礙于情面,仍僵持不下。法官以王某與兒子的感情為突破口,悉心做二人的思想工作,趙某守著兒子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向王某道謙,表示愿意克服不良習慣,并要求給他改正機會。于是王某主動撤回執行申請,并于趙某復婚,使夫妻雙方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