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7113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17歲)與他人(另案處理)合謀后,一起攜帶汽油到無錫太湖鍋爐安裝有限公司討要工資,因與廠方人員發生爭執后遂用汽油焚燒辦公室,致辦公室內空調、傳真機、辦公桌、椅等物被焚毀,損失物品價值人民幣13470元。

案件進入審理環節后,惠山法院考慮到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且與被害單位已經達成賠償意向,認為本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于67組織雙方當庭進行了刑事和解,達成了被告人李志元等人一次性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18000元及就過激行為向被害單位賠禮道歉,被害單位表示諒解的刑事和解協議。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單位負責人就犯罪事件直接敘說所受的傷害,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寬恕,被告人李某某也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懊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理智處事,杜絕違法犯罪行為。614惠山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實后,主持刑事和解,對被害人家屬、被告人的和解意愿進行了正確引導,兼顧了各方的利益需求,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由此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刑事和解對更好地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積極而深遠的意義。此外,本案的另一個啟示就是農民工討要工資不成引發犯罪雖事出有因,但法不容情,無論用人單位存在多大過錯,農民工也要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解決問題,否則終將導致害人害己的后果;而對用人單位來講,如果一開始就能按照法律與政策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就不會使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轉化成刑事案件,這樣的教訓是需要認真吸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