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規范執行程序、執行行為,落實執行公開,促進執行公正,減少執行投訴,近日,沛縣法院根據執行工作管理規定,結合“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總體要求,出臺并實行了《關于案件三個月未執結承辦人應向申請人釋明原因的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執行案件應在受理后三個月內執結。不能執結的,承辦人應在十日內向申請人解釋說明不能執結的原因及每次執行活動的開展情況、已采取的執行措施等,并制作案件執行情況及未執結原因告知書送達申請人,以征得申請人的理解和信服,讓申請人對執行工作一清二楚、明明白白。
  該《規定》實施一個多月來,效果極為明顯,得到了申請執行人的一致好評,使申請人信訪、上訪率銳減,樹立了法院及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