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老百姓借助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的監督來進行維權,但是無論通過什么方式維權,都要做到依法、合理,否則也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市民習苒女士因為自己與原來工作的南京怡佳大酒店發生了一些勞資糾紛,習苒在接受電視臺記者采訪時說了幾句話,節目播出后,酒店認為正是這幾句話侵犯了酒店的名譽權,將習苒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習苒借助于媒體并無不妥,是一種正常的救濟行為,現有證據也不能證實習苒侵害了酒店的名譽權,駁回了酒店的訴訟請求。

酒店:員工為泄私憤使用了侮辱性語言,侵犯名譽權

怡佳大酒店在訴狀中稱,習苒于20011月至20071130,在怡佳大酒店擔任部門經理職務。被告在任職期間,按原告公司章程規定,向酒店交納了20000元股金。200711月,因習苒工作考核不合格,酒店按勞動合同約定,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習苒不服,向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后又不滿仲裁裁決,于2008918向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118,習苒為泄私憤向江蘇城市頻道的某欄目提出“維權”,要求原告退還20000元股金。在接受記者采訪過程中,習苒對酒店使用了侮辱性語言,稱“如果想做部門經理的位置必須交20000元錢,如果想當總經理必須拿100000元錢。”媒體報道后,有些消費者在原告處見到胸牌寫著經理的工作人員時會問:“你的經理是多少錢買來的?”江蘇城市頻道是收視率較高的媒體,習苒的這些話明顯侵害了酒店的名譽權,使酒店的社會評價降低,故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員工:只是想借助媒體的力量討回股本金,是合理維權

習苒在法庭上陳述,自己曾擔任南京怡佳大酒店的部門經理,并根據酒店要求交納了所謂的股本金。但離開酒店后,酒店沒有按當初的承諾退還股本金,并稱股本金是不能退還的。自己通過查詢才發現,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名冊中并沒有自己。因多次要求酒店退還股本金未果而求助新聞媒體,主觀目的是想督促酒店盡快退還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貶低原告人格尊嚴,使其人格的社會評價降低的目的。同時,習苒認為,酒店方在訴狀中曲解并夸大了自己的投訴內容,事實上,自己只是向新聞媒體投訴酒店的違規做法,是運用輿論監督的力量幫助自己維權,并沒有構成對酒店的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請求駁回酒店的訴訟請求。

事實:酒店為籌集出資款,要求管理人員按職位交納金額不等的錢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習苒自2001年起在南京怡佳大酒店任職,曾先后擔任餐飲部副經理、行政人事部副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2001年,怡佳大酒店為籌集員工持股會名下的出資款,要求其管理人員按不同職位交納金額不等的錢款。習苒按照要求向怡佳大酒店交納了20000元。20071119,怡佳大酒店以習苒不服從領導指揮,未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為由解聘習苒總經理助理一職,并于同年1130日起解除與習苒的勞動合同。2008123,習苒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怡佳大酒店的勞動關系自申請仲裁的當日起終止,并要求怡佳大酒店給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違約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后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確認習苒與怡佳大酒店的勞動關系自2008123日起終止,怡佳大酒店支付被告習苒相應工資及加班工資,駁回被告怡佳大酒店其他仲裁請求的裁決。習苒因不服該仲裁裁決,于同年918向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118,習苒因向怡佳大酒店要求退還其交納的20000元未果,而向江蘇城市頻道某欄目投訴中稱“如果你們部門經理不拿這個錢,就說你們就不能坐這個位置,就象我是老總,我要掏100000塊錢,如果我不拿這個100000塊錢,我就不能做老總。”雙方為此產生了是否侵害怡佳大酒店名譽權的糾紛。

判決:被告借助于媒體并無不妥,是一種正常的救濟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證人證言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可以證實, 2001年,原告怡佳大酒店為籌集員工持股會名下的480000元出資款,要求其管理人員根據所任職務交納了金額不等的錢款。在此情況下,人們通常會認為有無交納此款一定程度上將影響任職,故被告習苒對媒體的陳述基本符合一般人對事物的判斷。此外,被告習苒在向原告怡佳大酒店討要其所交錢款未果的情況下救助于媒體并無不妥,而是一種正常的救濟行為,其對媒體的陳述主觀上并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意思,客觀上也沒有使用侮辱性等不當言語。法院最終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習苒侵害了原告怡佳大酒店的名譽權,原告關于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南京怡佳大酒店的訴訟請求。(本文中人物和單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