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背后之法理探析?以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為例
作者:劉志惠 發布時間:2009-05-21 瀏覽次數:1307
重慶楊武吳蘋拆遷事件的帖子在網上各大論壇廣為流傳,題目是“史上最牛釘子戶”,帖子的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
經證實,這是重慶市住宅小區“正升百老匯”的二期工程,那棟小樓是“釘子戶”不肯搬遷留下來的。楊武一家的房子以高出地面
一、私權利在與公權力斗爭中的斗爭合法性
“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凸顯了中國現代化背景中的公共性危機,貧富差距、社會分化中的社會沖突持續不斷,開發至上主義不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恰逢《物權法》的出臺,明確加大了對私權的保護力度,使得常常以公共利益自詡的公權力遭到了來自私權的強烈對抗。然而,無論我們褒之貶之,都不能否認“權利時代”的來臨。法律的價值之一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減少利益沖突,以達到利益的平衡。從利益沖突到權利本位表達了這樣一些理念:其一、權利時代私有財產權利保護的正當性。這個時代是從國家本位轉向個人本位,同時也蘊涵著巨在的矛盾與沖突,對于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應當常歸化,而不是現實中個人與政府的對峙方式。其二、征收權的公用目的限制的適時性。如果在現實社會中,不能將公共利益條款明晰化、確定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濫用公共利益的征收就無法避免。其三、中國社會對于法律的制度化要求。從重慶釘子戶事件中,我們可以明顯得出“法律的功能性缺失”,事件的平息得益于政府力量的強大,法院沒能對公共利益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建構起法治的秩序。其實質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雙方利益的博弈。利益的巨大沖突,必然導致博弈的程度異常激烈。利益是社會領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時也是最易引起關注的問題。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1]利益是社會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利益沖突是利益主體基于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在實現各利益的過程中發生的利益爭奪,利益協調是社會和諧與整合的關鍵。
西諺云:私人宅邸“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暗含的就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邏輯, 跟“私宅不受侵犯”相關的所謂“家就是城堡”觀念,在西方也是古已有之的。這在西方諺語中已有相當表現,如“ (每一個人的房宅都應當成為絕對安全之地)”[2]之類。我國的《憲法》中也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私人合法財產”,但是一直缺乏有力具體支撐。《物權法》的出臺,為私權斗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德國著名法學家椰林說過,法的目的在于和平,為權利而斗爭是法的生命。公民為權利而斗爭對于實現個體權益欲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法律健康發展、培養人們法感情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在我國“走向權利的時代”的進程中,重慶“釘子戶”矢志維護財產權的壯舉彰顯了為權利而斗爭的“釘子精神”,肯認和弘揚這種精神對于公民認真地對待權利及在此基礎上提升國民的維權意識和法治精神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二、公共利益如何被認知
在私權與公權力的斗爭中,我們都無法回避公共利益的話題??在這個時代成為困擾著我們的難題。可以預見,在不同的歷史和文化的規定性面前,公共利益同樣會進入人們的主流視野。公共利益不可表達、不可界定并不意味著不可被認知。
我們確實需要澄清公共利益的歧義,以此來限制及消除征收權的濫用。而要尋找到界定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首先需要破除概念式思維方式的禁錮,從價值的立場上看,“最牛釘子戶”事件是個體利益的充分彰顯,然而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卻是辨證的相輔相成的關系。基于社會契約論的思想,那么我們可以這樣說,公民為了個體利益而達成契約產生的政府,產生了一個公共利益的區域。那么這個公共利益的實質是為了個體利益的實現。那么我們可以得出:個體利益是基礎,是前提,是目的;社會利益是形式,是手段,是工具。基于這樣的價值取向,法國的孟德斯鳩認為,“在有關公共利益問題上,公共利益絕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規去剝奪個人的財產,或是削減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這種場合,必須嚴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財產的保障”。當今中國可謂之“商土中國”,既有市場經濟、商業文化又有鄉土氣息,并且這個時代社會矛盾突出,將開發商品房界定為“公共利益”勢必會助長征收權的濫用,私人財產權利受到商業利益的侵害,法律演化為激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其二,對公共利益進行嚴格限制,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勢必會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激情,這既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正確選擇,同時又是符合歷史發展的基本規律,更為重要的是將公共利益限制在“公用”的范圍內,將會有助于建構起法治之于中國社會的基本秩序。因而,開發商品房不能構成法律上界定的公共利益。否則,在利益分配機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的時候,失地農民/被拆遷人不僅不能從城市開發中受益,反而會成為城市發展過程中政府“公共利益”招牌下的"犧牲品"。
政府使公權力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維護廣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種特殊利益。應該區分城市建設活動的不同屬性(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采用不同的城市征地拆遷標準。對于經營性建設活動導致的征地拆遷活動,被征地拆遷者不僅應該獲得開發商支付的以完全成本計算的全部損失,還應該分享開發的利益。對于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應該對征地拆遷的全部損失予以補償,被征地拆遷者不應該為公共利益損失自己的利益,而應該同時分享城市發展的效益。城市建設征地與拆遷活動的制度安排中要充分體現不同屬性(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城市建設活動中利益關系的政策差異。只有這樣,才能達成私權利和公權力對“公共利益”的一致認同。
三、法院在強制拆遷中角色與定位
公共利益應該怎樣界定?由誰來界定那?法院在此你那個置身事外嗎?顯然是不能的。就“重慶釘子戶事件”而言,其中法院的表現多少是讓人質疑的。法院沒有對什么是“公共利益”進行實質審查,只是形式上舉辦了一個聽證會,最后對楊武家房子進行強制拆除的裁定,相反沒有緩和沖突,甚至制造了更大的危機,從而就有了著名的“重慶釘子戶事件”。
;法律的使命在于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訴求,從而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對“公共利益”的確定建立司法最終審查制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財產征收的目的性條件,但至今卻沒有一個完整明確的定義和范圍。公共利益本身是一個典型的內容不確定、彈性很大的法律概念,本質上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下的一種價值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社會環境和價值觀念又是不斷變化的,故其隨著時間的轉換而有不同的內涵。 “公共利益”實體方面的相對性特點,決定對其準確定義內涵和界定范圍變得困難。
實體上的相對性通過程序機制來彌補應當作為一項社會治理的基礎性方略來看待,因社會活動的合法性必須從程序的角度加以約束才能得到保障。處理公共利益的相對性問題也當如此,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張會引起私人實體利益的限制和克減,就必須存在一種程序系統來保證這種限制與克減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公共利益”由誰來確定?征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只能是法院這一獨立于征收各方的權威司法機關才能保障裁決的中立性、權威性,因為“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 。
政府與公民個人之間很容易會在對公共利益內涵界定上陷入無休止的爭論,而個人往往又必然會因其弱者的地位而處于不利。在一些拆遷中政府的出發點和宗旨確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沒有嚴格、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政府的命令和行為不能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在立法上通過概括式和列舉式并用的方式相對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應賦予公眾對政府拆遷行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范疇的訴權,使“公共利益”的確定具有可訴性,由法院最終判定政府的拆遷行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小結
放眼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不同的人們對這一事件的認識的差異,實際上體現了法律正義這一西方泊來品與中國傳統文化和現階段的政治結構融合的過程。有人認為楊武、吳蘋夫婦乃奮勇維權的勇士,抗爭獲勝昭示私人產權陽光時代的來臨,是中國法制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有人認為,楊武、吳蘋夫婦的行為影響了重慶城市建設的步伐,阻礙了重慶城市的發展。在法理上,則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取向如何被認知,法院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者,理應擔當起界定公平正義的旗幟,而不是置身事外,做為一個“調解者”的面目出現。
“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解決的過程,結果以及問題解決本身就已經給中國法學界,甚至包括整個學術界提供一個對中國社會問題最有意義的實證案例,在中國權利的語境下,為“權利而斗爭”的道路依然漫長,但卻是法的生命所在。[3]值得欣慰的是,我們已經在路上。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56
[2]孫笑俠編譯:《西方法諺精選》,法律出版社,2005,150頁
[3]耶林:《為權利而斗爭》,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