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司法理念與裁判方法》有感
作者:許方 發布時間:2009-05-07 瀏覽次數:1199
在閱讀完《司法理念與裁判方法》后,我對法官的定義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
“法官應當學問多于機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辯,慎重超過自信。尤其是,誠實廉政乃是法官應有的德行。”這是弗朗西絲培根給出的答案。任何一種對法官的定義,都應是在對司法的功能與特質有了一番深刻理解后的回答。無庸置疑,司法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以解決爭議和調和矛盾為目標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既要保持裁決穩健又要發揮法官能動性,既要維護司法的穩定性又要堅持裁判的與時俱進,其決斷過程充滿了矛盾性。究其原因,這樣一種矛盾是由司法被動性與主動性并存的特質所決定的。司法的被動性也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它要求法官接受規則的約束,對既有規則和觀念應當無條件地服從,這便成就了法官裁判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但被動并非絕對的被動,司法還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表現在受理案件、裁決標準方面的靈活機動和“有創造性地、有思考地”適用法律,這便體現了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觀能動性,甚至于“對新規則和新觀念的創造性”。
在諸多矛盾中,法官這一職業需要的是如本書作者所描述的“中庸之道”。“既要穩健,維護主流價值,吸收成熟的思想和社會見解,遵循先例,符合和代表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觀,不因外界的‘風吹草動’而輕易改弦易轍;又要洞見,不失時機地成為社會變革和歷史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而法官的穩健與能動都需要在解決糾紛中審時度勢、把握時機,“穩健而不保守僵化,能動而不盲動激進”;不斷開拓眼界、創新思想;遵循合理懷疑和與時俱進,反對固步自封和教條僵化;保持積極進取和發揮能動,拒絕因循守舊和閉目塞聽。
一名法官要做到上述的穩健與能動是與其品格密切相關的,而法官的品格正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保障。通過閱讀本書,我將法官應當具備的品格總結為以下幾點:
首先,法官應當學識淵博,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功底和知識。法官要面對的是處在各類糾紛中貫穿于程序始終的動態法律,從認定案件事實、選擇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結合案件事實闡述法律含義到最終的適用法律進行裁判,每一步進程都承載著諸多功能和價值。“要做到在相同情況下得出具有統一性的裁判結論,除了需要國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外,更需要法官在法律功底和法律技能上的同質性”。而法律技能則要求我們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不斷積累,為靜態的法律注入活力,將各種規則和法則準確地運用于具體案件,并保證“同案同判”的裁判結果,正如作者所說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包括規條、原則、觀念、標準,并且另外還有一種解釋、適用及發展這些法律規范的權威技術,這種技術的權威性與重要性,并不亞于規條”。
其次,法官還需要有豐富的社會知識和社會閱歷,穩健和能動性,需要法官具有多元化的知識和豐富的閱歷。既定的法律規范中有很多詞匯、術語涉及到現存的社會現象和生活常識,欲解決糾紛僅僅了解法律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有了準確、充足的社會知識和閱歷作輔佐,法官的裁決才會靈活而不機械,通俗而不晦澀。這些多元化、多層面的知識無疑是即將初任法官的我們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的,但這必定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不可一蹴而就。
再次,法官應當具有讓人敬重和信任的品德,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德高望重贏得公信。一名優秀的法官應當在審判席上公正不阿、客觀中立、細致冷靜、審慎決斷,在日常生活中也應該保持謹言慎行、勤儉節約、廉潔奉公、成熟穩重,“不能隨心所欲、瞻前顧后、剛愎自用、奢侈腐化”。作為掌權者,只有具備讓人敬佩和尊重的品德,法官的裁判才能獲得社會的公信和認可,才會彰顯法律的威嚴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