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案件法律適用存疑難

最高法將出臺司法解釋

 

  本報南京322電 記者丁國鋒 實習生能否被納入工傷保障的范疇?遲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建筑工地層層轉包,工人在建筑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怎么明確工傷保障義務主體?這一系列備受民眾關注的工傷保障問題,將有望盡快獲得司法認定的統一。

  321,由江蘇省高院舉辦的“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專家論證會在南京市舉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在會議期間向記者表示,最高院將盡快出臺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以解決司法實踐領域存在的大量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據了解,各級法院在審理工傷行政案件中,因為法律適用尚存多重難點,在受理案件居高不下的同時,對于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與民事損害賠償間的競合關系以及具體法律適用等諸多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江蘇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周茸萌認為,首先要保障工傷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來理解、適用現行法律,同時兼顧工傷保險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功能。從長遠角度上,要通過案件審理,提高企業加強安全保護的導向理念,早日建立預防、康復、補償良性發展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

 

現行工傷認定存諸多樊籬亟待破除

實習生也應納入保障范圍

本報記者 丁國鋒

  工傷事故發生的具體情節千差萬別,由于涉及工傷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眾多,很多條文發生沖突時,適用法律也出現了很多不同看法,導致一個類似的事故,在不同省份、同一個省份的不同地區,認定結論截然相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陳高峰今天在由江蘇省高院舉辦的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專家論證會上說。
  陳高峰提出,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案件在審理期間出現了對死亡時間認定的不同看法。而比如員工在業務往來應酬中喝酒猝死,是否認定為因工外出,則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認為因工作原因作為工傷認定的核心。事實上,因為應酬出去唱卡拉OK、洗浴等情形大量存在,對因工作原因的盲目擴大解釋,還將對社會公眾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導,在司法實踐中把握好有一定難度。
  去年江蘇省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中,上下班交通事故占到了11.5%,列第二位,還有1.96%是因工外出原因造成的,列第三位,說明工傷認定的疑難案例達到了很大的比重。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保處副處長陳敏仁則介紹說。

至少涉及十大方面難點

  據江蘇高院行政庭的統計顯示,近年來工傷行政案件增長迅猛,且呈居高不下態勢。2004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全省法院一審收案僅220件,2008年達到了696件,增長了超過3倍,其中絕大部分案件都較為疑難復雜。江蘇高院行政庭副庭長倪志鳳認為,急劇增長的工傷事故引發了大量的社會矛盾,這些問題大多涉及民生領域,關系到每個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盡早規范和統一諸多法律適用問題,在當前的社會發展形勢下顯得尤為迫切。
  針對當前法院審理案件中的難點,倪志鳳作了10個方面的概括:工傷保障的覆蓋范圍界定;工傷保障義務主體的確認;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認定;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理解問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理解問題;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規定的理解、操作問題;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問題;工傷行政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和查證責任分配;在工傷確認過程中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工傷補償中的多重賠付問題。

實習生有望獲得工傷認定

  倪志鳳介紹,10個方面涵蓋了47個具體的問題。其中包括了:實習生實習期間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后,又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受理?掛靠司機因工受傷,被掛靠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工傷補償責任?提前到崗、推遲離崗,這段期間是否可認定工傷?以及等等熱點難點問題。
  關于在校實習生實習期間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問題,有意見認為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并不包含實習生因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享受部分工傷待遇的規定。也有意見認為應該區別對待,雖然傳統意義上的實習生因工受傷確實缺乏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但對名義上是實習生,但實際上其提供的勞動與其他在職人員沒有本質的區別,這時的實習生實質上已經是一名職工,對這種情況應當認定其為工傷。
  我們不能把實習單純地看作是實習生的個人學業。實習不僅提高了實習生的勞動技能,同時,對一個國家而言,他是培養高素質勞動者的必備方式。實習生是國家的后備勞動力資源,給其提供工傷保障,通過對受傷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康復治療,等于給國家增加了勞動力后備資源。因此,應該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待是否應該給實習生提供工傷保障的問題。只有將其納入,才能更好地緩解用人單位接受實習生的心理壓力,從而鼓勵用人單位給實習生提供更多的實習機會。倪志鳳介紹說。

上下班通勤事故范圍需要進一步明晰

  據了解,因為對機動車定義上的差別,在交通事故中,也出現了不同的法律適用難題。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機動車被限定在汽車、摩托車等車輛,而對騎電動自行車、三輪電瓶車的職工,出現了明顯的法律滯后?,F在的電動車雖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屬于機動車,但其對處于上下班途中的職工的安全威脅并不比汽車、摩托車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排除在通勤事故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勞動者進行權利保障。最理想的狀態是取消機動車的限制,將通勤事故界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關于從事單位安排的娛樂、文體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而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有意見認為不管是文體活動還是外出療養、旅游,都是為了服務于勞動者更好地工作,應該予以認定。但也有意見認為,如果是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參加的,應該屬于工作原因,如果參加與否由職工自愿選擇的,則不應屬于工傷。類似的問題,都十分復雜,出臺規范的司法解釋,將為各地法院法律適用的統一帶來明顯的好處,勞動者也不會因為法律適用的不同,對法律本身產生質疑。倪志鳳說。
  本報南京322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