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時致傷殘該誰賠償 “兩棲人”維權爭議凸顯法律盲區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8-07-03 瀏覽次數:3795
出事時身份是學生,可出事地點卻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傷,卻又不是單位的員工……這是近日在常州天寧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官司。官司審理中,實習生模糊的身份在維權時遭遇的難題,凸顯了這一“兩棲人”特殊人群損害賠償的法律盲區。
事故:實習小伙六級殘疾
2005年7月,常州高級技工學校焊接鈑金專業學生陳程(化名),由學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設備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實習。
為了協商賠償的事,陳程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學校和企業之間,但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陳程于是一紙訴狀將常州高級技工學校和常州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79923元。
爭議:學校、單位該誰擔責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常州技工學校辯稱,陳程雖然是該校的學生,但發生事故是在企業正常的實習期間,學校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化工設備公司則辯稱,原告的人身損害雖然發生在本單位,但單位與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賠償關系。原告到單位來實習是基于單位與學校的約定,原告是受學校的安排來單位實習的,單位與學校應按照雙方約定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原告陳程的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0000元,由化工設備公司承擔90000元賠償責任、技工學校承擔60000元賠償責任。
難點:與單位無勞動關系
常州市天寧區法院邵潔法官告訴記者,此案審理最大的難點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省法院民庭審判長楊曉蓉分析說,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無法通過工傷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企業與學生之間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因為學生是受學校安排到實習企業工作,也不能按照雇傭關系來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我省有關法律人士稱,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建議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填補實習生損害賠償的盲區。(沈崢嶸)
(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