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發展規律的進一步深刻認識,運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司法工作,是探索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落實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的有效路徑。

一、科學發展觀在民事審判中的性質定位

科學發展觀指導民事審判實踐具有邏輯上的自洽性。科學發展觀立足于對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深刻觀察,對社會發展中的基本而又重大的社會問題進行了解答,為社會各領域的實踐活動啟發思路、指明方向、提供標準。司法活動,包括民事審判在內,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社會管理方式,是社會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把科學發展觀引申為民事審判的指導思想具有邏輯上的自洽性。也就是說,當科學發展觀成為統領社會各領域的指導思想,為經濟社會發展指明方向并提供檢驗標準的時候,司法活動自然也概莫能外,也需要科學發展觀為其提供政治方向,為其質量效率提供根本的檢驗標準。

民事審判實踐對科學發展觀的需求符合司法活動規律。社會主義司法活動的重要特征就是政治性,主要體現在司法的人民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司法的專業性與民主性的統一。司法的政治性,意味著司法活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并不是封閉的系統,司法過程、司法效果都必須經過政治考量,通過政治的視角來評價司法活動本身的科學性。有人認為,強調司法的政治性可能損害司法的獨立性,違背了司法只服從法律的原則。筆者認為,司法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程序層面,司法的政治性主要體現在價值層面,兩者并沒有直接的沖突,甚至具有有機的統一性。司法活動接受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是司法政治性的表現,反映了司法活動對實體性公平正義的追求方向;確立了科學發展觀在司法活動中的指導地位后,通過司法體制的改革,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獨立。

可以看出,科學發展觀是我國新時期民事審判實踐的指導思想,這是由科學發展觀的歷史地位決定的,也是社會主義司法活動本身的需要。當然,從司法活動本身的特質看,科學發展觀要真正融入民事審判活動中并發揮指導作用,還需要賦予科學發展觀法律特性,即通過在憲法中明確科學發展觀的指導地位,為民事審判運用科學發展觀提供法律依據。科學發展觀具有法律特性,其對民事審判等司法活動的指導才真正符合法治原則,并豐富社會主義法治的內涵。

二、科學發展觀對民事審判進行指導的切入路徑

第一,價值切入?強化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和本質在于以人為本,對人的充分尊重、對人的正當需要的充分滿足是其價值核心。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落實科學發展觀就是要樹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具體要求是:一是充分重視當事人的訴求。審判人員要對當事人訴求的合法合理與否進行嚴謹的論證,而不能簡單的予以支持或否定。二是平等對待當事人。在民事審判過程中,要平等的傾聽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偏袒也不歧視;在雙方訴訟能力差別比較大的情況下,要注意依職權進行適當平衡,確保雙方都能夠完全表達、正確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三是要樹立并貫徹“權利神圣”的理念。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受到不法的侵害,就應當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

第二,目標切入?完善民事審判的基本目標。科學發展觀把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為目標,實質在于以人為中心,實現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當民事審判把實現司法和諧作為自己的工作目標時,也就是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所謂司法和諧,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一是以人為本。在司法活動中全面衡量當事人的利益關系,特別要注意發現矛盾糾紛背后的社會性因素,盡可能還原客觀事實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法律判斷。二是堅持法治至上。和諧的實現,必須遵循法治的原則,建立在對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說,法律判斷的結果應該是促進和諧的出發點,而不能拋開法律判斷而空談司法和諧。三是堅持和諧理念。主要表現在審判方法上要注重“說理”:把法理、情理有效融合起來,促使當事人自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達到“勝敗皆服”的效果。

第三,方法切入?引導民事審判的工作方法。科學發展觀提出“五個統籌”的具體路徑,為如何實現科學發展提出具體措施。民事審判工作也要樹立統籌的觀念,特別是要樹立服務大局的意識,采取靈活多樣的審判方法,促進民事審判“案結事了”。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矛盾,審判人員除了判斷的職責外,還負有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和處分自己權益的任務。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的民事調解原則也主要是基于對民事矛盾本質的認識。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民事審判要能夠從更高的角度看待民事調解工作,把民事調解作為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積極探索與人民調解相對接的有效機制。

第四,效果切入?改進民事審判的法律效果。科學發展觀重視經濟發展質量,把社會效益作為衡量經濟發展效果的重要指標。對“社會效果”的重視,是科學發展觀切入民事審判實踐的又一角度。所謂社會效果,主要表現兩個方面:一是民事審判結果對社會公眾價值觀念的引導力,對類似非法行為的制約力;二是支撐民事審判結果的價值觀念與社會主流價值的迎合程度,以及社會公眾對該民事審判結果從道德層面的認可程度。民事審判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法律判斷時,在方法上除服從法律規定外更注重對社會因素的綜合考察和靈活運用,在價值上除關注案件本身的個體正義外更注重法律正當性與道德正當性的統一,其目的就在于對民事審判社會效果的追求。

三、民事審判實踐對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落實

堅持審判質量與審判效率的統一。民事審判質量的根本在于實現司法公正,使當事人得到其應得到的。一般來講,公正是審判的價值目標,效率是審判的工具標準,效率應該為公正服務,即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注重效率的提高。當然,效率也不是絕對處于附庸的地位。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生動的表達了效率的重要性。只是在公正(質量)與效率發生直接沖突時,才要取前者而舍后者。

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是嚴格依法審判。在審判活動中嚴格遵循法律,就在于擯棄非法因素對審判思路的干擾,以法律規定為唯一依據來判斷是非,這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最基本途徑。二是深刻領會法律精神。對于事實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只要嚴格依法審判就可以了。但是,對于一些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自相矛盾的疑難案件,如果簡單尋求法律規則的支撐,恐怕很難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這就需要審判人員能夠看透兩個本質:其一,案件事實的本質,理清隱含其中的法律關系;其二,法律的本質,即法律體系的價值取向,并運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斷。三是樹立統籌觀念。對于民事審判人員來講,既要深刻分析案件本身的法律關系,又要能夠看到案件背后的社會意義;既要實現案件當事人的法律正義,又要能夠促進社會關系的穩定,實現司法的引導、教育功能。

堅持司法公開與司法獨立的統一。司法公開的目的之一是接受社會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通過社會評價的認可程度來檢驗司法活動的公正程度;司法獨立則是通過拒絕非法干擾,確保審判人員獨立運用法律判斷案件是非曲直,形成符合法律規定和內在良知的裁決,實現公平正義。可見,司法公開與司法獨立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兩者的統一是內在的;如果兩者出現沖突必須有所取舍,司法獨立應當優先于司法公開而被得到維護,這是由司法權的本質屬性決定的。

堅持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統一。從馬克思主義司法觀的角度看,司法公正與司法為民是統一的,人民司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就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司法是否為民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根本標準。從司法的本質規律講,司法為民就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現實路徑。脫離司法為民的宗旨來談司法公正,這種公正是虛幻的,經不起歷史檢驗的,也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

四、結語

科學發展觀和法律擔負著不同的歷史任務,當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活動時,就意味著司法活動從“法律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變,司法活動獲得也需要更寬闊的視野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司法裁判從單純的法律效果解脫出來,把法律效果統一到社會效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