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顧客在超市購物時,停放在停車場車輛被盜,超市對此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日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特殊的賠償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超市被判免責。

2006619上午10時許,常州人盧某到武進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購物,并將其駕駛的常光CK125T-A二輪摩托車停放在樂購超市指定的摩托車停車區域。購物約半小時后盧某從超市出來,發現摩托車被盜,隨即報警。隨后盧某與超市方面進行交涉,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盧某遂向武進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價款11000元。超市方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有償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提供的停車場是開放式停車場,并不是被告所有或開辦。且被告已在停車場以醒目字樣提醒顧客,明示對車輛不作保管,原告應當自行對自己的車輛妥善保管。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指定的停車區域不收取車輛保管費用,僅是為方便顧客購物而設置的車輛??繄鏊试⒈桓嬷g并不存在有償的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由于被告已在停車區域設置了多處警示標志,應當認為被告在保管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原告車輛被盜,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盜竊案摩托車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遂于20071015,作出了駁回原告盧某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盧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訴。

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合同必須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則體現為保管人對物的實際占有和控制,即保管物的交付必須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車輛的保管雖有特殊之處,但作為保管物時,它的交付也必須能夠體現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車輛的實質占有和控制這一本質。本案中,超市提供的停車場屬于開放式、免費式、可自由出入的場所,且無專人看管,超市根本無法對車輛進行實際的完全控制和占有。另外,超市所設的標示牌明確說明不負保管義務,即并無提供車輛保管服務的意思表示,亦未向盧某給付保管憑證。因此,盧某與超市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對盧某要求超市賠償被盜摩托車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于日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