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在徐州賈汪區法院的主持下,郝慶成與周林生達成調解協議,周林生自愿賠償郝慶成500元。

20071018上午,郝慶成與其子郝承承在鹿莊村香柏年家具廠裝載家具,準備下午送往蘇州。中午12時,郝慶成父子將貨車停在當地南陽浴池附近,提著大書包同入澡堂洗澡,共支付澡資3元。浴后發現換衣柜被撬,現金5900元及行駛證等證件和購車發票被盜,隨即報案。后公安機關一直未破案。郝慶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陽浴池老板周林生賠償被盜現金5900元。周林生則認為浴池醒目位置已張貼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提示招牌,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郝慶成買票到南陽浴池洗澡,已與周林生形成消費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周林生有提供安全消費服務場所的附隨義務,故周林生以已張貼“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提示招牌為由要求免除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周林生仍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消費服務場所的附隨義務應與經營者提供消費服務的內容、檔次和經營者的防范能力相適應。本案中,周林生提供的洗浴服務收費僅為1.5元,服務對象多為本村村民及附近一般百姓,洗浴場所設施簡易,防范能力較弱,以往亦未發生類似事件,故對經營者要求的附隨義務不能脫離經營者的具體特點,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次,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消費服務場所的附隨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了消費者自身的注意、防范責任,消費者的自身注意、防范責任仍是第一位的,本案中,郝慶成父子提著大書包同時洗浴而未提示或主動要求看管錢物,顯然明顯放松了防護的自覺性和警惕性,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伺機作案的可能,對自己的錢物損失應由自己承擔大部份責任;最后,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分擔責任有利于提高經營者加強管理,更好地規范消費服務市場,促進消費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法院的法理闡釋后,雙方表示應互讓互諒,遂達成了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