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是人防工程? 業主為車位權屬狀告開發商
作者:邵曉波 蔣長永 發布時間:2008-04-24 瀏覽次數:1480
本網蘇州訊:花八萬元買了一個地下車位,事后得知系地下人防工程,為爭車位所有權歸屬,業主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由地下車庫和地下車位引發的糾紛增多。據市法院研究室法官介紹,目前對于地下車庫的法律界定通常有三種。第一種類型是地下車庫屬地下人防工程。第二種類型是地下車庫屬非人防工程,但物業公司享有處置權。這種情況下,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可納入總面積進行分攤,同時其建筑成本計入住宅總體的銷售成本。在小區交付時,車庫同時交付給代表全體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物管公司可代為征收費用并進行管理,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相應成本費用后,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并將一定比例納入物業維修基金,但不得分配。第三種類型的地下車庫仍屬于非人防工程,是純粹的商業性支付。車庫不計入小區住宅銷售的價格構成,在開發商向物價管理部門報批后,車庫可視同普通住宅銷售,并擁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兩證。
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及地下車位,其所有權歸屬,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度嗣穹揽辗ā返?/SPAN>5條第2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此,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也不甚明確。學界普遍認為,由國家財政投資,或雖有投資者投資建設,經國家依法征收并給予公正補償的人防工程,為國家所有,不能出售。由投資者投資建設的人防設施,建設單位保留了所有權的,則歸建設單位所有;否則納入公用分攤面積,由全體業主享有共有權。具體到本案,爭議的地下車位是否屬于人防工程?工程由誰投資?開發商有沒有保留所有權?開發商有沒有權力出售?這些問題都有待于法院的審理。